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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促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日常事务。
第三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
(二)规划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中、长期目标任务,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研究分析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依法行政重要工作,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提交市委、市人大讨论决定的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召开全市性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举办全市性依法行政重大活动。
(六)组织检查组或督导组,对各县(区)、各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考评。
(七)听取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情况汇报,并就研究讨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决议。
(八)审核上报省级表彰奖励的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批和表彰奖励市级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九)讨论决定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确定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领导小组对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形成决议或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
第五条领导小组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按照各自“三定”规定的职责,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全体会议决定需要部门办理的工作事项,涉及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单位的,由该成员单位负责落实;涉及其它部门或几个部门的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落实结果应在下次会议上向全体成员报告。
第六条领导小组成员工作或职务变动时,由新的主要负责同志自动接替,该成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