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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根据《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本局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适当,向本局提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第三条行政投诉案件由局办公室受理、调查,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第四条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投诉申请做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申请符合本制度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本制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申请符合本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行政执法投诉机关进行投诉;
(三)投诉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告之投诉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投诉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四)投诉内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告之投诉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投诉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第五条局办公室正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投诉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六条局办公室应及时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七条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局办公室应当在7日内向投诉人反馈,送达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上级部门交办的投诉,局办公室还应在7日内向上级部门报告查明的主要事实、性质认定、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投诉人通过信访信箱等渠道投诉的,局办公室在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负责回复。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