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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局属各科室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实施。局办公室协调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的制定以及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下列行政执法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工作流程;
(三)行政许可及其它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科室、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
(四)其它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政务公开信息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公开,其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一)本局公告、文件;
(二)公告栏、区政府电子屏幕、社区服务中心触摸屏等;
(三)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局目标管理,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负责实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本局的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