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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创新型城区的建设,根据省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构筑中心区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江委〔〕1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1.企业重视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为高新技术的发展提供良好条件;
2.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区产业导向,能带动我区传统产业提升、经济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等;
3.企业成立12个月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4.企业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占在册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企业的年技术研发费用应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且委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当年研发费用的40%;
6.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40%以上;
7.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2年内未发生专利侵权情况;
8.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区且无不良纳税记录;
9.企业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或质量事故;
10.已经获得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认定申请材料
1.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4.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等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质检)报告等;
5.本单位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职工的比例说明及证明材料;
6.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收入、研发费用审计报告;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提交《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区科学技术局;
2.区科学技术局在每年11月31日前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认定小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当年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在科技网上公示。
四、考核管理
1.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每年1月填报《区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自查表》和其他考核材料;
2.达到考核要求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继续持有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考核不达标并经1年整改仍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撤销其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五、鼓励措施
1.对被评为区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授予“区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从区级科技经费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推荐;
3.在达到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条件时,给予优先推荐申报。
六、其它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