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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共物品保管,防止丢失。
第二条从事电工、驾驶等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方能上岗。
第三条对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品要设专人保管,严格执行操作常规,防止因管理不当出现意外情况。
第四条动用明火需书面申报,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非特殊需要禁用电炉。
第五条加强消防器材和设备管理,定期检查,严防丢失损坏,严禁挪用。保持防火通道通畅,防止堵塞。
第六条严禁将个人现金及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室或办公桌(柜)内,要加强个人物品保管,防止丢失。
第七条科室下班前应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切断水、电、火源,无人时应及时关窗锁门。
第八条贵重仪器、设备要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发生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纠纷要及时报中心主任,并注意保护现场及做好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