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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镇的九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根据省、市、县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奖惩规定》如下:
一、处罚事项:
1、按照县下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考评标准”,每一项若考评分数在85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扣发单位项目经费100元。按督导通报结果兑现。
2、凡在省市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检查工作通报中,若对发现问题点名一处或检查结果直接影响全县或全镇成绩的,发现1处(次),扣发单位项目经费500元。
3、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项目督导中,年检表及随访表的必检项目发现1处漏检,扣发项目经费100元;出现1处逻辑错误,扣发项目经费300元。按督导通报结果兑现。
4、在访视10例病人中,发现1人弄虚作假扣发项目经费1000元,在县疾控中心和镇卫生院组织的督导中,发现工作表填写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者,除责令立即改正外,按每处每次扣发项目经费100元。
二、奖励:
1、在县或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项目工作督导考评中,单项一次考评分数在95分以上的,每增高1分奖励100元。凡连续3次考评分数均在95分以上的,奖励单位1000元,其中负责此项工作的个人奖500元。
2、凡在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项目工作督导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奖励单位1000元,其中负责此项工作的个人奖500元。
3、凡年度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项目工作任务完成较好,通过督导组人员考评,各项指标均达标者,从项目经费中给予奖励,奖励单位1000元,其中负责此项工作的个人奖500元,同时,给予全镇通报表扬。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