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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全省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6号)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灾后重建慈善捐赠款为经县政府同意年在全县统一组织开展的针对抗洪救灾捐赠活动所接收的捐赠款。
第三条捐赠款的管理和使用。由县财政、民政部门负责,慈善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捐赠款的财务管理。
(一)接收捐赠款必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捐赠专用票据。
(二)接收捐赠的慈善组织必需给捐赠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出具社会捐赠专用票据。
(三)捐赠票据必需按捐赠者捐赠的数额据实填写。
(四)接收的捐赠款必需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五)捐赠款存储利息计入捐赠款。
(六)捐赠款属特殊款项。
第五条捐赠款的使用范围。
(一)捐赠款的使用要面向全社会。真正发挥社会救助的必要补充作用。
(二)捐赠款主要用于水毁房屋重建及供水、村屯道路维修等紧急公益事业。
第六条捐赠款的救助规范。
具体救助规范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定为准。
第七条捐赠款的申请审批。
(一)由符合捐赠款使用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向县慈善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房屋重建或移地新建户要由本人向所在乡镇申请,再由乡镇政府统一向县慈善组织申请。
(二)由县慈善组织负责对本辖区申请救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考察、评估。报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
(三)经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慈善组织发放给用款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捐赠款的使用监督。
(一)提倡将救助对象名单张榜公示。
(二)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慈善组织将捐赠款接收、使用情况书面演讲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九条捐赠款的使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捐赠款,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