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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市财政局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台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经多方征求意见,结合我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符合《xx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采购,一律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物资采购,但是涉及到广播电视材料、器材的购置均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三、本台物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本台所有招标事宜,实行集体领导。
四、工作流程。
1、计划制定。各科室、基层广播电视站均应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本办法拟定物资采购计划。
(1)、广播电视材料的购置必须在年初制定全年的采购计划,同时还需要出具具体的购置理由。并且必须提早一季度上报阶段采购计划。
(2)、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必须提早一季度制定计划。
(3)、其他各类采购则必须提早一个月制定计划。
各类采购计划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在次月的1日以前报台采购人员处备案,由台采购人员汇总后报台物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商议决定。
2、组织领导。台机关成立由班子成员和财务科科长组成物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实施物资采购。如无特殊需要,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采购事宜,各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领导小组相关内容的会议。如符合《xx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采购,则经领导小组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如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物资采购则由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相关采购事宜。
3、质量验收。由相关的质量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直接参与本单位该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记录,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小组对产品质量负责。
4、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由分管领导代表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经济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如物资供应商在合同执行期间因其他原因要求改变合同内容的,必须经台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且出具意见书。如属于政府采购的,还必须报告市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由市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出具意见书。任何科室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合同。
5、资料管理。应做到在计划、报批、采购方案、评标记要、合同审定、经销商资质、验收记录、报销程序等各环节程序到位、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五、各相关科室、人员均应在采购行为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六、台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对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
七、工作纪律。凡参加物资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本着节约的原则,鼓励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购物价格。
2、不准接受供货单位提供的消费和馈赠;
3、不准到供货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开支的费用;
4、不准向供货单位泄露有关物资采购招标、议标、竞价的内部信息;
5、与供货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时应予回避。
八、本管理办法由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充实完善。
十、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