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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执法责任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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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执法责任管理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制定本制度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人;维管所受区人防办委托,负责对全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承担人防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和维管所,应当将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及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全面贯彻实施人防法律、法规,健全人防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人防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实行行政执法考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成员由综合科、通信指挥科、工程科的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并对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部门负责人负责、维管所的负责人,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的办领导负责、人防行政执法包括人防行政许可、人防行政处罚、人防行政收费、人防行政检查、人防行政听证和人防行政复议、执法人员应当自觉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切实履行好执法职责、对执法人员的考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其年终工作考核、评优评先考核、政绩考核和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人防法律、法规,健全人防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人防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和《**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区人防办、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以下简称维管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实行行政执法考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区人防办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区人防办主任任组长、其他办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综合科、通信指挥科、工程科的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并对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区人防办主任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办领导为本办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任负责,协助主任组织、指导和协调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各承担人防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的办领导负责;各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维管所受区人防办委托,负责对全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承办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和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施工作业以及开发利用的审批工作。维管所的负责人,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的办领导负责。

第七条人防行政执法包括人防行政许可、人防行政处罚、人防行政收费、人防行政检查、人防行政听证和人防行政复议。

人防行政许可,必须按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程序、人防工程报废审批程序、人防工程改造审批程序及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作业审批程序分别进行。新晨

人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市人防办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

人防行政收费,按照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程序的规定进行。

人防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的监督检查程序进行。

人防行政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人防行政处罚听证和按照《**市人防办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实施人防行政许可听证。

人防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

第八条各承担人防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和维管所,应当将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及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切实履行好执法职责。

第九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考评采取执法人员自评与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其考评相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和考核。

对执法人员的考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其年终工作考核、评优评先考核、政绩考核和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区人防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省和市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负责承担其中相关执法职责的部门,应在其颁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就如何贯彻落实、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向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