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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进一步加强对法治**建设的指导、协调、联系,充分发挥联络员在依法治区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纽带作用、与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协调分支机构进行沟通、联络的日常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联络员的相对稳定、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开展法治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召开联络员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每年组织联络员集中培训一次、对联络员参加各种会议和培训等活动情况,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登记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法治**建设的指导、协调、联系,充分发挥联络员在依法治区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纽带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法治区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由各街道、部门的在职人员兼任,代表本单位与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协调分支机构进行沟通、联络的日常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联络员的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的,及时报经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联络员在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指导下,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开展法治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据区依法治区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和参与制定相应的本单位规划、计划,并及时报送备案;
(二)贯彻依法治区工作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精神,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提出并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三)履行综合协调服务职能,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传、民主管理、依法经营等工作;
(四)了解、收集和整理本单位的法治工作情况及台帐资料,提供动态信息、工作经验和总结材料,推荐先进典型;
(五)及时反映本单位需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的法治建设有关重大活动情况;
(六)每年书面报告一次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履行联络员职责的情况;新晨
(七)应要求参与和承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全区联络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有关联络员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召集,与会议有关的联络员参加。
第六条召开联络员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二)了解情况、收集资料、布置调研;
(三)布置有关法治建设的重大活动;
(四)交办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第七条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联络员集中培训一次,培训内容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视情确定。
第八条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络员参加各种会议和培训等活动情况,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登记,作为联络员年终考核评优的依据。
对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为优秀联络员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联络员职责、造成有关工作被动或产生不良后果的,予以批评,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