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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管理制度规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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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管理制度规范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我国《公务员法》的中国特色;《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讲述。其中包括:从中国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范围;持党管干部原则;我国《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进行政务类和事务类划分;分类制度;更新机制;激励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具体材料详见:

一、我国《公务员法》的中国特色

(一)从中国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范围

在西方国家,“公务员”一般指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不与内阁共进退的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选举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考虑到我国干部管理制度正处于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因此,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了确定公务员的标准:“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派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等。这比许多西方国家公务员的范围要宽泛。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西方国家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两党或多党竞争,轮流执政。为了避免执政党的更替而造成政府工作人员更替的混乱,西方国家强调公务员是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强调政治中立原则。我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是执政党,派是参政党。因此,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仅没有必要搞什么“政治中立”,而且,还必须强调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现行干部管理体制,政府机关中较高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是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党的机关与人大、政协等机关,也是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的。为了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公务员法》强调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要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这一党的干部制度改革原则,体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一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强调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要体现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这一党的干部选拔原则;强调公务员的惩戒制度要体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党的方针;强调公务员交流制度要体现党的干部交流政策等等。

(三)我国《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进行政务类和事务类划分

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类型的具体划分可能不完全相同,但适用于《公务员法》的公务员范围大致相同,即主要是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实行职务常任、不与政党共进退的职业文官。而对经过选举或政治任命的官员不适用《公务员法》。因此,公务员大致可以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两大基本类型:政务官服从政党政治需要,体现执政党的意志和利益,并随政党执政地位的变化而更迭;事务官独立于党派之外,与政务官之间一般不能相互转任。

在我国各级机关中,不论是领导成员公务员或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不论是选任制公务员或是委任制公务员,也不论是领导职务公务员或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尽管他们在产生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如无另行规定,所有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都适用《公务员法》,所有公务员都是人民公仆,其工作性质是基本一致的,他们之间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交流。

二、《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

(一)分类制度

分类管理是对公务员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与前提,《公务员法》突出了职位分类的立法思想,强调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实行职务、职级管理。

1、关于职位类别划分。公务员法明确“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职位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授权国务院根据管理需要,增设其他类别。从而结束单一化的公务员管理模式,为对不同类别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奠定基础。

2、关于职务设置。在职务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有没有指挥、组织、决策权,将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系列”与“非领导职务系列”两种类型。领导职务系列的公务员负有行政领导职责,非领导职务系列的公务员只承担岗位职责。领导职务系列在所有类别职位中均可设置。与《条例》只规定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相比,新的职务设置,应使公务员职业发展阶梯更加多样化。同时根据责任大小、业务能力高低、工作实绩,可以对每一个职务系列进行职务层次划分。

3、关于级别设置。与《条例》只设置15个公务员级别相比,公务员法立法过程中倾向于增加到27至30个级别。级别不仅是不同类别公务员利益平衡比较的统一坐标系,而且还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其设立原则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倾斜基层"。

(二)更新机制

更新机制是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新老交替、优胜劣汰的选拔与退出机制。

1、进入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法》规定进入公务员队伍,

获得公务员身份的方式有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等五种。考任是指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产生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了初任非领导职务类公务员“凡进必考”原则。这是公务员系统最基本、最主要的入径;选任是指国家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公务员;委任是指通过任免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直接确定并委派担任一定国家公职的方式产生公务员;聘任是公务员法吸收了近几年各地公务员制度改革的经验,以及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改革经验,确立的一种新制度,它是指机关通过与拟聘人员签订合同的方式产生公务员。我国《公务员法》确定的聘任范围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调任是指按照公务员交流制度产生的公务员。

2、退出公务员队伍。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了4种退出制度:第一是退休。这是指公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者丧失工作能力,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由国家给予生活保障,并给予妥善安置与管理的制度。《公务员法》规定了强制退休和自愿退休两种制度。对于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这里讲的是强制退休;关于自愿退休,《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者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提前退休。

第二是辞职。包括公务员辞去公职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的意愿,依法辞去所任职务,并解除与机关的全部职务关系,丧失公务员身份。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法向任免机关申请不再担任所任的领导职务,不丧失公务员身份,可按照规定另行任职。辞去公务员公职,是公务员的职业选择;辞去领导职务,是在机关内部的职务选择。

第三,辞退。辞退不是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根据该公务员的表现并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的解除国家与该公务员之间职务关系的行为。辞退决定生效后,被辞退者丧失公务员身份。

第四,开除。开除是对公务员最严厉的一种处分,适用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与国家的职务关系终止,并终生不得进入公务员队伍。

(三)激励保障机制

激励保障机制是公务员制度中既能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公务员产生内在的工作动力,又能保障公务员的职务稳定和良好的物质生活的制度。包括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工资保险福利等管理环节。对公务员来说,工资保险福利履行着日常保障的功能,而对工作优秀者予以增资,又有着激励的功能,但职务的晋升是对公务员最大的激励。

1、关于职务升降。这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依法提高或降低公务员职务的行为。**年以来,我国将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确立为晋升公务员领导职务的方式之一,使各机关的内部晋升方式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并存。《公务员法》肯定了这两种晋升方式。第43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这是传统的内部晋升方式;第45条第l款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该条第2款规定:“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这里肯定了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方式。只不过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职务和范围有所不同。

2、关于工资福利保险。《公务员法》针对当前我国公务员队伍工资水平总体偏低、工资制度不尽合理、收入分配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强调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等津贴制度,以及实行国际通行的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从而为公务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保障。《公务员法》还明文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工资。

(四)监督机制

公务员的监督机制渗透到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对公务员的法律监督,实现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公务员法》中的监督机制,主要体现在义务与权利、纪律处分、回避等环节。

1、关于公务员的法定义务。公务员是在国家中处于特殊地位的公民,即处于管理地位的少数人。他们领取着公民纳税形成的薪俸,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国家权力,知悉更多的国家机密,其行为较一般公民具有更大的影响。因此,法律对他们首先是义务规范,其次才是权利保障。现代国家公务员法首先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一般说来有以下几项义务:依法执行职务的义务;保持政治中立的义务(我国和西方的政党制度不同,因此不实行此制度);服从合法命令的义务;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义务以及限制兼职等有关廉政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参与罢工的义务等。我国《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了9项作为义务,第53条规定了16项不作为义务(也是纪律)。

2、关于对公务员的处分。对公务员的处分是对违法、违纪公务员根据情节所给予的惩戒。处分种类沿用了《条例》的规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但是《公务员法》明确了处分期间和处分程序。第58条规定: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期间不晋升职务和级别,除警告外,其他处分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解除处分后,增资、晋级、晋职不受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57条还规定了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另外,第57条还规定了对公务员处分要经过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和通知等法定程序。

3、关于回避。《公务员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为了减少因人为因素对公务员公正执法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提高公务行为的公信力和保障政府权威的权力制约制度。《公务员法》的回避制度分为三类: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域回避。新晨

关于任职回避,回避的人员是指以下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回避的职务是指以下三种情况: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该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回避是指处理涉及公务员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时,对公务员的职权作出的限制。公务回避的情况是指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第二,涉及与本人有以上四种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第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地区任职的限制。我国公务员法对地域回避主要体现在对县、乡两级主要领导职务的任职上,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结合《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在县级国家机关,除了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应当回避外,县(市)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