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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省公司、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市政府、市纠风办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转办的案件;公司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司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对各级公司转办、查办的案件,公司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办。省公司办理涉及公司的其他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省公司督办。
二、对决定督办的案件,公司向案发地区发出《公司纠风工作重大通信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基层单位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三、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公司总经理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对发现重大通信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公司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相关分公司和承办人给予通报批评;给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四、切实加强对转办、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公司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来市公司汇报。
五、各县(市)分公司、区营销部可根据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通信违法案件督办办法,并报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