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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勤政、务实、高效、文明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一)局长工作职责:
1、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侧重抓好分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定、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使粮食工作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3、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沟通政府、社会与粮食系统之间的工作联系。
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粮食行业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作用,对全县粮食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6、加强机关党建、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计生、综治、安全等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行业形象。
7、完×××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当好参谋;协调局机关各股室工作;负责政务、事务、服务工作,即:办文、办会、办事等行政事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三)财会股工作职责: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粮食财务、会计和税收、信贷制度、监督检查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指导会计基础工作和增收节支、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督促按规定消化财务挂帐和对各企业的各种补贴费用、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正确使用粮食风险基金;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编报系统会计报表、财务分析、会计委派制实施工作;负责房产、用电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五)行业管理股工作职责:
负责编制粮食购销、仓储工作计划;研究分析、预测全县粮油生产和市场形势,指导、协调全县粮食的购、销、调、存、加工作;负责协调粮食市场管理;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指导粮食安全保管和检查化验工作,督促提高和改善仓储管理水平;负责粮食统计、粮食信息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对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股室、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三)属于本股室或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资料和办事工作程序。严禁办事拖拉、工作推诿扯皮、态度蛮横等不良工作作风问题的发生。
(四)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承办股室,承办股室无人时,应告知承办股室的电话。
(五)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部门。
(六)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有关业务股室一同解决。对不能办理或当时不能答复的事项,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七)对于群众电话询问或反映情况的,要认真听取来电的意见、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内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将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
(八)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
(九)如因首问责任人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和服务对象到本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告知要办理事项中的相关内容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有要办理事项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程序、所需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等。
(三)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四)承办人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允许当场改正,修改后能办理的立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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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资格的服务对象,经办人应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六)对办理事项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经办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请示分管领导,并及时告之处理结果。
(七)如果服务对象所办事项不在我局办理范围,经办人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办理机关。
(八)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注意讲求科学合理,使办事人员减少中转环节,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九)受理或不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报备制有关规定执行。
(十)如承办人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的全部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的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理。
(二)限时办结的主要事项
1、法律法规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
2、县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3、人大提案、政协议案、其他县领导批办的事项;
4、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5、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三)办理时限
1、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县委、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完成。
3、人大提案、政协议案有时限规定的按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有关部门。
4、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任务,有时限规定的按照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在×××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承办人按期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并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
(四)本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注重时效,对管理、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要说明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办事群众。
(五)本局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受到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岗位责任制
(一)在时限要求较高和办理行政许可的岗位设立a、b岗工作制。
(二)岗位第一责任人因故不在时,由另一岗位的工作人员承担该项工作从而保证工作按时完成。第一责任人为a岗,代办人员为b岗。
(三)b岗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a岗工作中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四)a岗工作人员在离岗前经分管领导的同意,将办理手续完整、齐全地交给b岗工作人员并明确职责,a岗工作人员向b岗工作人员清楚地说明正在办理工作中的时限、存在的问题等注意事项。遇特殊情况不能交接的,a岗工作人员离岗后b岗应主动顶岗。
(五)b岗在接替a岗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有关职责、规范要求办理该项工作,保证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b岗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和处理文件过程中遇到自己把握不准的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和a岗工作人员联系并尽快解决,如无法和a岗工作人员联系,应及时请示分管领导。
(七)局机关主要领导不在位时,指定一名副职代行职责,并明确代行的范围和代行职务的原则。
(八)b岗责任人在代行a岗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六、政务公示制
(一)政务公示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公示的内容:
1、本单位的职能、性质、管理方式、职责范围和职能权限。
2、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及位置平面图。
3、公开本单位办事指南,办事时限、办事程序、社会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及有关为民办实事事项。
4、公开办事纪律、责任追究内容及举报电话,公开违纪违法事件的处理结果。
5、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6、事前公布申请条件,事中定期公布申报办理情况,事后公布审批结果。
7、公开公示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群众来访、来电、接待办理答复时限向社会公示。
(四)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工作卡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具体股室、职务、卡号,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要求公示公告的项目,必须全面公开。如违反本规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度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是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申请事项,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否定,并对否定事项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报备的制度。
(二)在《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设施、设备进行认真审核,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作出否定决定。
(三)作出否定决定须填写否定登记表,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尽快告知申请者行政许可否定的决定。
(四)作出否定决定后,立即以报表的形式向局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五)作出否定决定后,应继续跟踪检查申请单位的经营情况,杜绝违法经营的行为。
八、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粮食局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3、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4、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参加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7、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
8、违反规定强行推销商品的;
9、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的;
10、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对行为情节轻微者,应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调整岗位、待岗处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