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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活动,依法、有序地开采河道砂石资源,保持河势稳定,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权责明确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涪江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江河航道和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运输砂石车辆的管理,严禁超限运输,减少对堤防、桥梁等的损毁;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管理好土地,严禁非法在河道外耕地内开采砂石。
二、实行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制度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涪江**河段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的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可采期、可采深度、年采砂控制总量应向社会公告。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汛后应及时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为禁采期,严禁在涪江河道**段内从事一切采砂活动。
三、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具体征收应当严格按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实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收费标准。
河道砂石开采权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或申请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项目开采量在l万立方米以下或涉河建设项目就地取砂的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开采权;其余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进行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取得。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后,应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使用河道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交由交通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船员相关证书。
发放许可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捷”的原则,简化办证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河道采砂许可证应载明采砂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采砂自然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船名、船号和开采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等具体事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使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版本。已经批准采砂,需要变更开采范围与作业方式的,不论原许可证是否到期,均应重新申请报批。
四、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监督采砂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采砂许可的要求进行开采,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
在通航河道的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严禁占用航道采砂或向航道抛弃废石料。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采砂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己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规定的总量,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终止采砂活动,并按要求平整采砂场地,撤离采砂现场。
**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