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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平等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每年对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按照公开透明原则,河南省*年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要在网上操作,采购人和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要配备相应设备,安排专门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为与财政年度吻合,*年河南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效期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二、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的河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省本级、各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各县、区及县级市、乡级,以下简称采购人)及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和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经销商(以下简称协议供货企业)。
第六条采购人所发生的公务用车购置,适用于本办法。
各类车型的适用范围如下:
轿车:10台(含10台)以内;
越野车:5台(含5台)以内;
商务车:5台(含5台)以内;
微型客车(车长L≤3.5m):20台(含20台)以内;
轻型客车(3.5m<车长L≤6m):3台(含3台)以内;
大客车(6m<车长L≤12m):3台(含3台)以内。
第七条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特别强调的是,协议供货期间的价格执行原则上以中标品牌的中标协议供货价为依据,在协议供货期内如某一车型的协议供货价高于市场统一媒体价扣除中标优惠率后的净价,则以优惠后的净价作为新的协议供货价,但都不得高于最低销售限价。同时,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讨价还价,做进一步地谈判、询价和协商。
三、程序及付款
第八条采购人在购买公务用车之前,应先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栏目查询中标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及报价等需求信息。
第九条采购人在购买车辆之前,根据车辆配备标准、单位车辆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的车型到同级车辆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车辆主管部门批复后,采购人按照批准的车型可以向协议供货企业直接购买,也可以组织多家议价或采用反竞拍的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人与协议供货企业要及时签订合同,按时交付车辆,并按照事前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第十二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增强透明度,最大限度便利采购人,*年适时将开始电子化交易,实行网上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程序及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之外的车型(省级领导干部用车、专用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属特殊需要,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车辆审批主管部门审批,采购人按照审批的方式进行购买。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协议供货单位有以下义务:
1、生产厂商的义务:
(1)保证所供车辆为全新、零公里的原装合格正品,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保证河南省各级采购人优先享受各项服务;
(3)针对本次汽车协议供货项目成立服务小组(由生产厂家人员或生产厂家授权的人员组成),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及联络工作;
(4)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将所有中标车型的技术参数维护到系统中(如不及时更新信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6)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7)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2、生产厂商指定的商(4S店)的义务:
(1)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在系统中注册、办理U-Key,并维护好自己经营的品牌;
(2)保证不对跨区域购买和售后服务做任何限制,保证在不超过承诺的交货时间内供货和完成售后服务工作;
(3)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立即响应,并能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和免费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
(4)建立用户档案,每月初及时向所在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上月相关信息及协议供货情况统计表;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6)投标人承诺的协议供货服务商提供的其他服务承诺;
(7)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六条采购人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协议供货企业,按照协议供货企业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协议供货企业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财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七条采购人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货款结算制度;
(二)严禁要求服务企业虚开发票;
(三)严禁向服务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服务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四)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企业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五、信息反馈
第十八条协议供货企业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采购人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财政部门将视其具体情况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九条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对协议供货企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检查协议供货企业发票、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采购人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协议供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监督采购人开展公务用车采购业务是否通过协议供货企业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协议供货企业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采购人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协议供货企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对每次检查情况,财政部门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七、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协议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以公示;第二次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相应中标人和商的协议供货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的价格进行优惠;
(三)对跨区域购车及服务设置障碍;
(四)不及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统计数字;
(五)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协议供货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
(六)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协议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
(三)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协议供货企业未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第十八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列入不良纪录名单,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第二次暂停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业务一至三个月,进行整改;第三次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协议供货企业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
(二)向协议供货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供货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三)要求协议供货企业虚开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