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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明确、清理及时、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是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往来款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往来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工作,对往来款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往来款项清理处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对往来款项业务进行审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往来款项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做好往来款项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组织业务经办部门开展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经办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按照“业务归口、谁发生、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建立本部门往来款项台账,定期与本单位财务机构和往来单位、往来个人核对账目,对应收款项进行催收,对应付款项办理资金支付申请。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对往来款项管理提供法律指导,协助办理往来款项清理处置工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规出借资金。
因职工出差等原因需要临时借支资金的,应当按照“一事一借、清旧借新”原则办理,并在公务活动结束后10日内办理报销或者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利用应付款项隐匿收入。
按规定收取或者预留保证金的,应当在期满时及时退还或者返还。
代收代付款项的,应当有明确依据,并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应当按下列要求定期核对:
(一)财务机构至少按季度提供往来款项明细给业务经办部门。业务经办部门与台账核对一致后,反馈财务机构。
(二)业务经办部门每年至少1次与往来单位和往来个人核对,对账结果形成询证函、对账确认书等书面材料,并提交财务机构存档。
核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应当按下列要求定期清理:
(一)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台账按月检查往来款项是否逾期。
(二)业务经办部门对即将到期的应收款项,提醒对方按约定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进行催收,限期收回。催收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交财务机构存档。
(三)业务经办部门对按期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应当按下列要求定期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1次听取往来款项管理情况汇报,确定往来款项清理步骤、措施和处置方案。
(二)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需要核销的,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县财政局《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庐财资〔2020〕59号)规定,由业务经办部门提出报告,经单位会议决策程序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三)对债权人没有追索且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逾期应付款项,以及挂账超过3年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本单位会议决策程序审定批准后计入收入。
已经财务核销的应收款项,应当设置备查台账作为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应当按下列要求定期报告:
(一)财务机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二)业务经办部门会同财务机构至少每半年将应收款项的逾期和催收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
(三)财务机构会同业务经办部门每年对往来款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执行情况、完善意见和建议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单位会议决策程序审定。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