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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单位的责任,保障乡政府机关人员享有的合法权利,规范有关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制定的《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我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并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人员。
三、享受待遇。本办法规定享有的待遇仅指两《条例》中规定的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申请流程
(一)乡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有关伤害要及时向党政办通报,党政办会同工会到治疗医院进行慰问,按医嘱确需护理的,经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安排人员进行护理。如本人没有及时上报或不愿护理的,视作放弃护理,也不再发放护理费。
(二)乡工会与劳保所帮助受伤家属及时向县人社局工伤科申请工伤鉴定。
(三)工伤鉴定出来后确需住院护理的,如原有指派的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的,继续进行护理,如没有的,经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安排人员进行护理;如工伤人员不愿护理的,视作放弃护理,也不再发放护理费。
(四)在治疗出院后确需休息护理的,要及时向乡党政办申报,提供病案记录,病案记录除主治医师签名以外,以打印文本、加盖医院公章为准。经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安排人员进行护理;如工伤人员不愿护理的,视作放弃护理,也不再发放护理费。
(五)二次住院或工伤复发治疗期确需护理的要及时向乡党政办申报,经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安排人员进行护理;如工伤人员不提前报备或不愿护理的,视作放弃护理,也不再发放护理费。
(六)停工留薪期时间以《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为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规定的时间内享有原岗位的福利待遇,超过分类目录规定的时间一律按病假落实政策。
五、待遇发放
(一)有关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如发放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工伤人员要及时把有关材料(工伤鉴定书、出院小结、由党政办出具的自行护理天数证明)报送给乡工会;乡工会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由乡组织部门负责。乡组织办按照《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并依据《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东组公[2021]4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东人社[2021])18号)文件精神落实所在岗位的福利待遇。
六、纪律要求
(一)工伤人员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乡纪检监察部门跟踪督查,对于伪造材料申报的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工伤人员对于乡发放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社局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按仲裁结果落实到位;工伤人员不得以此借口向无关部门申诉,对于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乡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
(二)参与工伤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为工伤人员做好服务、发放相关待遇,不得推诿懈怠,对于工作渎职的,由乡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
七、本办法如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
八、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暂定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