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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卫健系统编制紧缺问题,规范编外合同人员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卫健系统各下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制定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办法。
二、聘用原则
(一)择优聘用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不断创新聘用方式,提升聘用质量。
(二)能进能出原则。用人单位与编外合同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科学用人机制。
(三)尊重人才原则。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保证编外合同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聘用人员自主择业、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管。
三、编外合同人员聘用
(一)编外合同人员聘用人数审核
在核定编制范围内或在编制无法调剂保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经县委编办核定的人员规模控制数内聘用编外人员。
(二)编外合同人员资格条件
具备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或现役军人,或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聘用。
(三)考核聘用办法
在可聘用编外合同人员数量内,对报名人员综合条件择优聘用。经考核、体检等环节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期满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签订
用人单位与编外合同人员自聘用之月起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五)编外合同人员日常管理
各用人单位要参照相关在编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编外合同人员的日常管理。编外合同人员须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按照单位请销假制度执行。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视同旷工,情节严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约定事项执行,相关条款体现于劳动合同中。在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允许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编外合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在单位减编控编政策有所调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编外合同人员日常考核管理过程中,若发现聘用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编外合同人员待遇
(一)编外合同人员薪酬标准一般不高于编内人员,部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补助,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自行解决。
(二)编外合同人员的“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可参照《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用工管理的通知》【德委办﹝2020﹞67号】文件执行。
(三)编外合同人员在请假、培训等方面与在编人员享有同等权利,由用人单位纳入与在编人员统一管理。
(四)其他福利补贴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