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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种子质量监管的“八条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家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加快提升基地标准化、机械化、产业化、信息化和制种农民职业化水平,切实维护基地生产秩序,保障种子企业、农户和村级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县制种基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种子生产许可和备案管理制度
(一)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的种子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当地注册的种子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农业农村局受理,经初审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核发。县外种子企业在注册地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许可事项办理。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所站负责对种子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查验,查验种子企业是否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品种(组合)名称和生产地点、面积是否与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二)实行网上备案管理。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持证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种子企业等4类备案主体依法实行网上备案管理。持证种子企业和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将当年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生产经营备案表、种子生产合同、技术管理人员名单等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同时进行网上备案。种子企业、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应当依法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母本播种后30日内,将种子制种经纪人名单及种子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详细信息提供给县农业农村局种子业务所站留存,同时报送一份到县植保植检站作为产地检疫申报依据。
(三)种子企业引进新品种(组合)小面积试制,必须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新品种(组合)制种面积较大的,应当有至少一年的小面积试制示范并提供试制情况的总结材料。未经小面积试制的,不得扩大制种面积。同时,支持和鼓励制种新技术研究,整合有关项目资金对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的制种亲本研究和新组合试制的主体给予适当补贴。
二、规范种子生产合同管理
(四)种子企业必须与种子生产合作社或制种经纪人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或直接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在取得种子企业的委托生产合同后,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地点安排农户制种并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种子生产合同要符合规范要求,明确制种品种、面积、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种款支付办法和双方权利与责任等事项,防止发生纠纷。种子企业不得与无制种经纪执业资格的人员(制种包头)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
(五)种子生产新型经营主体依法承接生产。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制种户可以承接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订单并与种子企业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不得承接无证种子企业的生产订单,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制种经纪人必须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1.要规范生产合同。包括生产企业与经纪人合同、经纪人与农户合同,明确委托生产企业、生产经纪人及农户三方的责任权利。起草并推行使用经纪人与农户的生产格式合同;对生产经纪人与生产企业的合同实行审查和备案,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有失公平、容易引起纠纷的条款并督促其改正,保护种子生产活动符合法律要求、保证生产各方合理公正(委托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亲本种性、亲本种子质量、技术资料负责,承担因此出现的损失:(1)亲本种性须达到国家审定标准的要求并对此负责。(2)亲本种子纯度低于国标时,生产方应积极配合除杂,提供方承担费用,如超标致使无法通过人为除杂达到种子质量标准时,生产方应积极组织人员及时除杂,最终结果应由亲本提供方负责。种子发芽率偏低时,生产方应提高亲本供应量及指导浸种催芽以确保够苗;亲本育性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需负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2.督促合同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对单方拒不执行合同的行为列入黑名单,将违约企业通报其所在的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对于违约的制种经纪人进行网上通报,给予守约方提供必要的协调以及法律等方面的帮助。
三、加强种子生产安全管理
(七)实行制种基地单元划片管理。依托“县国家级杂交水稻制种基地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禾众网”等种业互联网平台,对全县各行政村的制种基地按照隔离条件的要求,划分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制种基地单元,每个制种基地单元只能安排一个种子企业的品种,只允许一家种子企业或一个生产商(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备案登记。种子企业、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在落实种子生产时要以隔离安全为首要原则,在制种区域内严格按照制种基地单元安排种子生产,做到制种集中连片,防止插花串粉,确保隔离安全,保证种子质量。各稻作时间要求:早制与早夏制相邻时,要求早制在7月15日前结束授粉,早夏制父本在7月18日后始穗;迟夏制与早秋制相邻时,要求迟夏制在8月13日前始穗,早秋制父本在8月25日后始穗,串粉需灭失的,按到灭失时期的成本价格计算支付给农户(也可参考保险各时期标准)。
(八)实行村企合作共建制种基地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村企合作共建制种基地的行政村,要选择基础好、信誉高、实力强的种子企业合作并签订村企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的制种合作关系。原则上制种面积500亩以下的村,选择1家种子企业合作;制种面积500亩以上的村,选择1-3家种子企业合作。村级组织要及时与种子企业沟通对接,协助种子企业做好制种基地划片布局,协调制种生产矛盾纠纷,种子企业要加强制种生产的规范化管理,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品种布局、统一签订合同、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种子收购。
(九)加强种子生产的技术服务。种子企业应当安排充足的技术力量,加强制种技术指导,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确保制种产量和质量。原则上每1000亩制种至少要有1名技术员,1000-3000亩要有2名技术员,3000-5000亩要有3名技术员,5000亩以上要有4名技术员。种子企业应根据制种组合、气候特点、土壤类型制定详细的制种方案提供给制种户,要做好种子生产全过程的观察记载,建立种子生产记录档案。
(十)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操作规程。种子企业、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要严格按种子生产操作规程、《县杂交水稻制种田间质量监控检验程序》、《县杂交水稻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生产,要确保制种田隔离条件符合要求,要及时组织制种户做好田间除杂,确保种子纯度。要及时组织收割烘晒和收购入库,防止人为机械混杂,保证种子质量。
(十一)加强种子生产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和制种基地的监管,及时掌握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和生产基地情况,准确掌握种子生产的品种、面积及地点。要强化对种子生产全过程的监管,督促检查种子企业遵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情况、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情况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进行种子生产的企业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处理。
(十二)严把植物检疫关。种子企业应当如实向植保植检站申报制种产地检疫;调入我县的亲本种子应当办理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防止检疫性病虫传入;调出我县的种子应当办理调运检疫有关手续;种子企业要做好亲本种子消毒,种子生产过程中要做好疫情防控,县植保植检站严格按照各种子企业年初申报的组合、面积及地点开展产地检疫,确保制种产地检疫率100%,确保我县种子生产无检疫性病虫发生。
(十三)全面实行杂交水稻制种保险。严格执行《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实施方案》。种子企业、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要组织制种户到村委会登记投保,做到制种投保率100%,保险名单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加强村级制种保险员队伍的的培训与管理,严格落实《县村级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员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加强制种保险工作力量,落实村级保险员待遇,发挥保险员作用,确保水稻制种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要组织农技人员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制种保险现场勘验定损和保险理赔工作。
四、加强制种经纪人管理
(十四)实行制种经纪人执业备案制度。制种经纪人必须参加由市经纪人协会、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的制种经纪人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制种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种子生产合作社法的代表必须参加制种经纪人培训并取得制种经纪执业资格证书。制种经纪人名单在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存档并在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6农业信息网公布。
(十五)实行制种经纪人经纪执业资格年审制度。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开展制种经纪人经纪执业资格审查,每年审查一次。对二年内未开展制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或列入黑名单的制种经纪人,取消其制种经纪执业资格,审查结果在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6农业信息网公布。
(十六)建立种子企业、制种经纪人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种子企业在本年度种子生产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一些质量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诚信度差的种子企业,县农业农村局将依据诚信档案记录,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或取消其在我县的种子生产备案登记资格;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在本年度种子生产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将列入黑名单并在农业农村局、农业信息网上公开;种子企业不得与列入黑名单的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也不得与列入黑名单的种子企业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
1.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超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的;
3.实际品种与合同约定品种不符,制种产量低,造成制种户损失的;
4.生产假劣种子的;
5.采取恶性竞争等不正常手段侵占他人已经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造成插花串粉,严重影响种子生产隔离安全,扰乱种子生产秩序的;
6.发生矛盾纠纷,不主动与制种户协商解决,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7.不严格履行合同,无故不收购种子、减少收购数量、降低收购价格、不及时支付种款或拖欠种款的;
8.抢购套购他人依法生产的种子的;
9.不服从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管理的。
五、加强执法
(十七)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农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要组织开展种子生产检查,及时查处无证生产、非法制种、假冒或替换品种、抢购套购种子等违法行为。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要联合市场监管、公安、农业等部门共同执法,严厉依法查处,保护种子企业和制种农户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在每年春制、中制、秋制播种后一个月内,组织开展全覆盖摸底检查,全面准确掌握制种地点、品种、面积、委托企业资质及制种合同等信息,在种子收获前和收购环节组织开展品种真实性抽查,在种子调运环节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种子去向和数量。对检查监管中发现的、农户反映的和社会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违反种子法律法规进行种子生产、经营的主体,由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依法立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矛盾纠纷调处
(十八)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县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矛盾纠纷调查排处办法》,种子生产和基地管理工作列入乡(镇)年度考评内容,各乡(镇)要对种子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纠纷隐患进行早排查、早预防、早调处。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隐患要进行分类建档,动态跟踪管理,切实做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妥善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上访(信访)事件。跨乡(镇)的群体性上访(信访)事件,相关乡(镇)要加强协调,各自负责,共同解决。农业部门要加强田间检查和技术指导,做好与制种经纪人、种子企业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公安、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化解矛盾,维护秩序,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十九)充分发挥县种子协会作用。落实种子协会职责,充分发挥协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及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制种矛盾纠纷赔偿参考标准。制种串粉矛盾赔偿标准。
1.在制种规划区内,若绝大多数(所占比例不低于90%)农户意愿制种,少部分农户(比如不多于10%的农户)种植有害于制种的其它水稻,可能对制种造成串粉的,由制种方报备县相关机构,对串粉源灭失处理,按当季作物基本成本价补偿(早稻与烟后稻按800元/亩,中稻按1000元/亩),制种方承担补偿款。
2.因两个不同制种组合造成的串粉情况,若因种业公司提供的亲本播插方案与实际有偏差造成串粉的,原则上采取割小留大的原则,被割制种田补偿标准为1800-2000元/亩,被割制种田的经纪人(或公司)承担损失的40%,另一方经纪人(或公司)承担损失的60%。
七、其他事项
(二十一)加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建设。培育或引进具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资质的第三方种子检测机构,创新种子质量检测机制,把我县种子质量检测硬件设备优势和第三方种子检测机构优势紧密结合,建立半公益性的种子质量检测体系。种子检测机构可利用县农业部门现有的仪器设备,为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提供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及品种纯度鉴定等方面的有偿服务。
(二十二)组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负责对合同规范性进行审查,完善纠纷调处方法,为种子生产因气候及技术多重影响造成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十三)组建农业专家库。组建一支农业专家库,对于有争议的制种矛盾纠纷,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厘清责任。鉴定结论作为纠纷调解、仲裁的主要依据。
(二十四)种业项目申报与实施。实施的各类种业项目要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创新方式”的原则,可采取“政府投资、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折股量化”等多种方式建设,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种业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审核把关工作并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种业项目实施及验收工作,确保项目的规范性,做到专项资金专项管理专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