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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审计档案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审计资料的电子数据保存,适应审计项目的规范化、现代化管理要求,更好地为审计工作服务,根据《档案法》、《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电子档案,指是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电子文件,是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订、统计等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能被计算机系统识别、处理的,并按一定格式以磁盘或光盘等电子载体形式存储的各种电子类文字、图像、声像资料等。
第三条电子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审计项目实施中采集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数据资料、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编制的审计数据资料,如审计工作底稿,录入的审计取证材料,审计计算、分析资料,有关的电子表格,各类审计业务文书及其它辅助性资料。具体为:1.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2.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材料等。3.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等。4.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如符合性测试材料、法律法规等有关备查资料。
第四条审计项目电子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应遵照“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上报归档”的原则,确定各项目的主审为立卷责任人。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要求,电子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与纸质档案相同,分为“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资料”四个单元。电子档案的建档采取按部门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五条电子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组项目的主审人应及时归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电子文件资料。审计项目在审计报告等正式审计文书出具后七个工作日内,主审人对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电子文件资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定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交局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协助各业务部门对移交的审计电子资料按审计项目进行编排,并存入局电子系统中审计项目电子档案库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电子档案的调阅,仅限于审计机关内部,遇有特殊情况外单位需查阅审计电子档案或要求提供电子档案复制、打印件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所有电子档案的复制、打印件未加盖局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七条对损毁、丢失、篡改、伪造、擅自对外提供审计电子档案,造成审计电子档案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审计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上报列入审计项目综合考核。
第九条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有关档案管理的事项。按《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奖惩措施
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审计项目不得列入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范围;审计人员不得被评选为优秀;所在科室取消年度考核优秀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