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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全市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以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认定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实行逐级推荐评审认定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将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运行维护纳入市防震减灾规划内容。
第五条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由申请人负责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物资列入本单位或者本部门预算。
第二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全市各学校于每年12月底以前申报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凡经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依据《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考核验收细则》开展了建设,均有资格申报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
第七条申报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教学楼和校舍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二)学校成立有由校领导负责的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将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列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作为考核内容。
(三)建立了防震减灾科普辅导员队伍。辅导员应掌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辅导员数量能够满足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需要。
(四)学校能够为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经费和条件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印发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材料,购置宣传教育教学设备。
(五)学校制定有地震应急预案,设置有应急避险场地及紧急疏散路线指示标志,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六)在学校网站或者校办刊物上开辟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专版或专栏,采用多媒体教育、广播、图书、互联网等传媒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防震减灾教育。
(七)学校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有一定数量的地震科普图书、展板、挂图和展品;室外科普知识宣传橱窗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定期更换橱窗内容,每年不少于2次。(活动室、宣传橱窗可与其他共用)
(八)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2个学时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建立课外地震科普知识兴趣活动小组。
(九)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等时段组织开展了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十)有健全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活动档案资料齐全。
第八条申报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报单位或机构的工作报告:1.教学楼及校舍抗震设防情况;2.创建工作开展情况,重点突出年度工作;3.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4.学校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和疏散示意图;5.地震应急演练以及设置地震应急避险场地情况的图文资料;6.开展的主要活动项目;7.今后工作的规划和计划;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表(见附件)。
(三)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图片、视频等材料。
第九条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教育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教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市级示范学校的申报材料,经过初审合格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查。
(三)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必要时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
(四)经认定的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由市应急管理局颁发《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证书》,授予“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牌匾,并下文确定,结果抄送市教育局。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应急管理局将不定期的对已命名的“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资格。
第十一条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自命名之后的第二年起,于每年12月底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示范学校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市优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市优秀防震减灾科普辅导员”评选工作,每三年评选一次,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结果抄送州应急管理局和市教育局。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