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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广播"村村响"系统是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市不断增强主流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打通宣传舆论"最后一公里"的重要宣传舆论阵地,是县委、县政府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是应急处突的重要工具,对推动全县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广播"村村响"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播出,实现"村村响"长期响、优质响,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广播"村村响"设备设施是属于财政投资的国有资产,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所兴建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广播平台,由县、乡镇、村(社区)分级负责管理、使用、保管、维护,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破坏。
农村广播"村村响"工程属公益事业,设备设施是专用设备,需存放在专用场所,必须专人操作、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更换配置,不得安装与"村村响"广播无关的软件、游戏等,应时刻保持设备线路畅通,随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若因工作人员变动需交接设备,做到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县、乡镇、村(社区)广播机房(室)工作人员应爱护广播设备,严格按规程操作。要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霉、防潮、防尘、防风、防磁等保护,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若不能排除,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并做好设备故障维修记录。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工作机制,实时收听县级广播电台播放节目内容,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确保广播安全播出。加强县、乡镇、村(社区)广播机房(室)的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敌对势力及邪教人员破坏,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广播机房。
第三条县融媒体中心、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国网电力公司、各乡镇等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广播"村村响"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一)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全县广播"村村响"日常管理、工程建设、维护和技术指导工作。主要包括:县广播中心机房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维修;乡镇、村(社区)"村村响"广播日常操作、维护维修业务技术培训及指导;全县农村广播"村村响"设备的安装、调试;乡镇、村(社区)"村村响"广播系统重大故障抢修;负责全县"村村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要把广播"村村响"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长期响、优质响。
(三)县发改、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气象、应急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把农业农村政策、山洪地质灾害、防洪抗旱、森林防火、应急管理等相关信息及时与县应急广播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联系对接,确保及时准确。
(四)国网电力公司要负责做好"村村响"广播系统的用电保障,确保满足农村广播"村村响"设备用电需求。
(五)县公安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破坏农村广播"村村响"设施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广播"村村响"系统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并将广播"村村响"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时转播县广播电台"村村响"节目内容,建立"三员"队伍,即:管理员、广播员、通讯员。落实广播"村村响"使用管理制度,对播出安全、运行安全、维护安全负责,建立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档案。对本辖区内广播"村村响"系统出现自身技术能力不能解决的重大故障要及时上报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
(七)各行政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内广播"村村响"系统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建立相关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本村范围内广播"村村响"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对本村(社区)内广播"村村响"系统出现自身技术能力不能解决的重大故障要及时上报乡镇管理员。
第二章广播的使用
第四条县级广播平台的使用
(一)人民广播电台FM97.8通过无线调频广播每天6时至23时实行定时调频广播。
(二)人民广播电台"村村响"广播节目每天三次定时播出,第一次8:00至8:30,第二次12:00至12:30,第三次18:00至18:30。广播内容为转播中央、省广播电台节目,播出新闻、乡村之声、应急预警、政策与法制节目、供求致富信息、农业科技、地方文艺、听众点播等。
(三)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质灾害等应急信息。
第五条乡镇广播平台的使用
(一)自动按时转播人民广播电台定时播出的"村村响"广播节目。
(二)召开乡(镇)广播会、播发通知等。
(三)应急信息。
第六条村级广播平台的使用
(一)自动按时转播人民广播电台定时播出的"村村响"广播节目。
(二)召开村广播会和播发通知等。
(三)应急信息。
第七条群众使用
(一)收听"村村响"广播节目。
(二)点播喜爱的节目和向县台提供新闻资讯、供求信息等。
第三章广播的运行
第八条县级运行
(一)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村村响"广播节目的采编、制作和播出。
(二)县应急广播指挥中心负责应急信息。
1.成立县应急广播指挥中心,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政府办、宣传部、文旅广体局、财政局、发改局、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科工信局、市监局、国网电力公司、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应急广播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由县融媒体中心主任文星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应急广播指挥中心日常工作,安排专职广播员应急信息。
2.应急广播指挥中心职责:一是灾害预警。在重大自然灾害来临之前向全县或局部应急信息,及时防御和躲避自然灾害。二是灾害处置。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后)向全县或局部应急信息,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三是处置重大不稳定事件。在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时,及时向全县或局部应急信息,讲明事件真相,通报处理办法和处理结果,把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应急广播内容:地震、泥石流、灾害性天气、洪水、森林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防空、重大疫情、重大畜禽疫情、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的预警预告和救援处置办法。
4.应急广播办理程序:相关单位做出应急广播方案,向县应急广播指挥中心办公室申报,由县应急广播指挥长审批,县应急广播指挥中心广播员按要求应急信息。紧急情况,由应急广播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先请示指挥长,后补齐手续。
第九条乡镇运行
自动收转县广播"村村响"节目;召开广播会、播发通知、应急信息;在外可利用手机召开广播会、播发通知、应急信息。
第十条村(社区)运行
(一)自动收转县广播"村村响"节目,使用本村(社区)广播系统召开广播会、播发通知和应急信息,实行对本村广播。也可以用手机实现以上功能。
(二)终端广播安装在每个村(社区),村(社区)组终端广播实行常年通电待机,并自动收转广播信号。
第四章广播的维护
第十一条县级维护
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设立广播"村村响"运行维护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广播技术服务、技术指导以及对乡镇、村(社区)广播管理人员的培训;负责对乡镇日常维修材料的配送以及送修设备的维修;负责全县广播"村村响"重大故障的现场维修等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维护
乡镇广播管理员由乡镇文化综合服务站站长兼任,负责本辖区内广播"村村响"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对村(社区)上报的故障要及时维修到位,一般故障当日解决,自身技术能力不能解决的重大故障报县运行维护管理中心三日内解决。
第十三条村(社区)维护
村(社区)安排一名村干部兼任广播管理员,负责广播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广播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乡镇文化综合服务站反映,由乡镇文化综合服务站派人处理。每组终端广播安排一名就近的村组干部、党员、老同志或群众管护,发现广播故障及时报告。
第五章安全播出
第十四条县级安全播出
(一)成立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组长,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联系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县文旅广体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委宣传部,由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章焱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文旅广体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牵头负责广播"村村响"的考核工作。
(二)乡镇、村(社区)掌握智能短信广播密码人员由乡镇、村(社区)自行决定,但需报请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备案。
(三)确保广播节目安全。播出内容由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三审"签字后执行。现场直播延时8秒播出。
(四)加强县广播电台治安管理,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广播中心机房。
(五)加强广播电视法规宣传和广播设备的维护管理,严厉打击破坏广播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乡镇安全播出
(一)成立以乡镇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宣传和政法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派出所为成员单位的"村村响"广播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村村响"广播的安全播出。
(二)除召开广播会、播发通知、应急信息外,不得自办广播节目。
(三)智能短信播出授权电话人由乡镇推荐,报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审批。
(四)制定维护管理广播设施的实施细则,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处理损毁广播设施的事件,严厉打击破坏广播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如发生重大安全播出事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村级安全播出
(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对广播安全播出负总责,村广播管理员负责广播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除召开广播会、播发通知、应急信息外,不得自办广播节目。
(三)加强广播安全播出管理,落实管护责任,严防违规广播。
(四)如发生破坏广播设施设备事件或安全播出事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所在乡镇广播安全播出领导小组。
第六章广播"村村响"的经费及管理
第十七条全县广播"村村响"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县财政和融媒体中心制定专门办法,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乡镇、村(社区)广播"村村响"运维经费以乡镇为单位,由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核算,县财政核定后再予以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乡镇、村(社区)广播"村村响"日常维护维修器材,由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集中采购,以乡镇为单位配送。
第七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责任
(一)履行县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责,加强广播队伍建设,加强广播运行管理,加强安全播出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制定广播"村村响"运行维护管理考核细则,对乡镇、村(社区)实施监督管理。
(三)办好"村村响"广播节目,弘扬主旋律,为县政府和全县人民服好务。
(四)健全和落实广播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确保广播安全播出。
(五)及时排除中心机房及传输发射系统设备故障,确保"村村响"广播系统正常运行。
(六)严禁随意停播"村村响"广播,确保广播节目信号正常播出。
(七)负责乡镇、村(社区)"村村响"广播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乡镇、村(社区)责任
(一)乡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加强本辖区内的广播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村村响"广播长期响、优质响。
(二)严格执行广播机房管理制度、安全播出制度,确保广播安全播出。
(三)做好日常维护检修,及时排除设备故障,确保广播设备正常运行。
(四)严禁随意关闭广播信号、切断广播机房设备和广播终端电源,确保广播信号正常传输。
第八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二条将广播"村村响"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意识形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相关规定,严格兑现奖罚。
第二十三条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因维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利用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破坏广播"村村响"设施;
(二)危及广播"村村响"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广播信号,造成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广播"村村响"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