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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为实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目标,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行精准健康扶贫,进一步规范我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确保卫生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省扶贫开发局关于修订印发<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规﹝2019﹞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享有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第三条卫生基金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开放筹资、应助尽助、差别救助、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设立“市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由卫健局开设“市区卫生健康局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基金当年结余,滚存次年使用。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或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六条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是卫生扶贫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补助,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七条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卫生扶贫救助。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扶贫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基金救助范围
第八条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内容、标准和流程:
(一)救助对象。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认定的动态调整后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控费目标要求的贫困患者。
(二)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区域内住院费用和未纳入报销范围的慢性病等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三)救助标准。按照“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的原则,贫困患者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个人无力负担医药费用的实际情况,主动提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区域内就医。贫困户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和未纳入报销范围的慢性病等门诊费用,医疗机构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等渠道“一站式”报销救助后,个人自付10%后仍较困难,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给予救助,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据实申报。救助资金突破10000元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2.区域外就医。贫困户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救助后仍存在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风险的,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出具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风险证明。贫困患者先行自付10%,剩余自付费用超过500元的,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双向转诊到区外的按自付10%后剩余费用的60%进行救助,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自付10%后剩余费用的40%进行救助,一般控制在10000元,封顶30000元。救助资金10000元以内按程序申报,特殊情况突破10000元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救助流程。贫困人口看病就医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卫生扶贫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
1.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2.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照我区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3.倾斜支付。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
4.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政策目录范围内住院费用按规定给予城乡医疗救助。其中:已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患者应在出院后按规定凭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医疗救助,救助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5.基金救助。对经上述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给予救助。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贫困患者在区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内。对特殊困难的贫困患者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确保不因病返贫。
(五)救助限制条件。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1.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2.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伤害;3.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4.各种美容、变性、镶牙等非疾病治疗的;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的情形。
第四章救助程序及需提供资料
第九条区内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后向区卫健局申报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异地就医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汇总后向区卫健局申报卫生扶贫救助基金。
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应当经过“本人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
在区内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一般通过“一站式”
结算,贫困户只需结清个人承担医疗总费用的10%部分,救助基金由就医机构垫付并申报;异地就医及事后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在所在乡镇政府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二)审核:
1.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2.复审:村委会(社区)初审后,区内就医的贫困患者将申请表交就医医疗机构复审;区外就医的贫困患者将申请表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主要核实患者在医保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享受各种医疗补助(救助)情况。
3.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内医疗机构复审后,将申请表统一报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审核患者是否属于建卡贫困人员。
4.区卫健局审核:对建卡贫困户申报补助进行审定。
(三)公示:区卫健局对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四)发放:开展“一站式”结算的各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由区卫健局从专户拨付到各医疗机构账户;异地就医及事后救助的,发放到个人社会保障卡,按照社会保障“一卡通”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申报条件的,从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十条凡属于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均可提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报表;
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仅区外就医贫困患者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贫困户手册中的贫困户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5.医保机构和保险承保单位已报销费用的审批表或相关证明(需证明单位盖鲜章);
6.其他资料。如:已享受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救助证明,其他救助、保险或赔偿相关证明。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由区卫健局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区卫健局作为卫生基金的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区医保局负责基本医保(含对贫困人口的倾斜支付)、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工作;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区卫健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按季统计和年总结制度。区卫健局、财政局在每季度5日前,向市卫健委、财政局报送上季度卫生基金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加强卫生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卫生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卫生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上级将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各乡镇、部门要加强基金的政策宣传、规范基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提高基金运行绩效,进一步实现精准扶贫。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起执行,脱贫攻坚期
间有效,后续实施期限根据脱贫攻坚政策调整相应进行调整。原《市区财政局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扶贫开发局市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财发﹝2017﹞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