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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员工生产安全必要防护用品使用环节的管理,对违规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企业实施警告和惩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乡范围内煤炭洗选加工、机械工贸、建筑施工等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站所负责实施本行业领域(企业)企业员工生产安全必要防护用品使用红黄牌管理工作,根据在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本办法认定实行红黄牌管理。
第四条:黄牌管理。相关站所第一次检查发现企业员工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实行黄牌管理,予以警告。挂牌警告期一个月后,企业可提出摘牌书面申请,提出申请后,在检验期一个月内未发现有违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行为的,可予以摘牌。
第五条:红牌管理。相关站所检查发现企业员工存在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一年内累计达两次的,实行红牌管理,予以严重警告。挂牌严重警告期两个月后,企业提出摘牌书面申请。提出申请后,在检验期两个月内未发现有违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行为的,可予以摘牌。
第六条:相关站所检查发现企业员工存在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责令进行停产整顿。
第七条:公开挂牌,公开摘牌。挂牌、摘牌时,由乡安委会适时在企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现场会,挂牌时企业法人(负责人)要作出书面检查;摘牌时企业法人(负责人)要作出表态发言。
第八条:红黄牌格式:红牌(长度:60cm,宽度:50cm)红底白字。黄牌(长度:60cm,宽度:50cm)黄底黑字。形式详见附件2。挂牌位置:企业的大门上。
第九条:准备工作。6月10日底前,各企业要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和其它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内容包括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哪些安全防护用品(包括防头部擦伤、长发被绞碾的工作帽)、从业人员(工种、姓名、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名称)应当如何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报相关监管站所备案,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加强对必要安全防护用品配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宣传、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各企业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月11日起相关站所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条:本办法6月1日起实行,一年为一个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