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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促进我系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由联社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安全目标分为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效果。基础工作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效果主要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情况。
第四条、联社和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主要负责人按责任书中标明的风险抵押金额足额缴纳抵押金。企业按照责任状中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年终由联社组织考核组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目标专项考核。
第六条、考核实行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基础工作70分,安全效果30分。对照考核明细表采用逐项扣分的办法,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事故隐患整改率不达100%的视同不合格,不予兑现。
第八条、发生重大火灾、电气、设备事故等责任事故的视为不合格,不予考核兑现。
第九条、考核分数低于70分为不合格,不予兑现。
第十条、考核分数为70分(不包括)至90分(不包括)的,主要负责人兑现奖金为:考核分数/100×抵押金×2。
第十一条、考核分数高于90分的,主要负责人兑现奖金为:抵押金×2。
第十二条、发生一人或一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不予考核兑现,并收缴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所缴纳的全部抵押金。主要负责人重新缴纳抵押金。
第十三条、本年度内,主要负责人如有变动,前后两任安全奖按“全年兑现奖金/12×当年在任时间(月数)”分配。
第十四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考核不合格,企业集体和主要负责人本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