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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镇养老服务中心财务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预防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现象的发生,根据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管理
1、应收尽收。养老服务中心收入主要包括:上级拨付的城镇特困人员生活费、临时小额救助资金、农村散居特困人员转入镇养老服务中心的生活费和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收入等。
2、养老服务中心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及时足额缴存养老服务中心财务专户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等。定时足额收缴农村散居特困人员入中心应交的生活费。
3、镇财政所安排一名会计监管镇养老服务中心财务,负责记账、账户资金及票据(含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印鉴章由养老服务中心出纳会计保管)管理等工作。每月核查养老服务中心有关经济往来账目,与开户银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支出管理
1、养老服务中心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合理支出、公开透明。
2、养老服务中心支出主要包括:院民生活费、院民日常生活用品更新费用、水电费、临时小额救助、院民零花钱、租车费、散居城镇特困人员的生活费、办公等费用和其他必要支出。
3、养老服务中心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出纳会计领取5万元备用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用金限额的支出事项,养老服务中心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借支(特殊情况除外)借支后应及时结算。
4、发生财务支出事项,经手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没有办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的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经手,共同注明用途并签字确认,经院长审核,财务监督员审批。集体采购严格实行报批制度,严禁擅自采购。需采购物品由镇分管领导同意后采购(大额采购须经镇主要领导同意)。
5、养老服务中心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二次审核,镇政府主要领导把关制度。一支笔审批是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监督员审批;第一次审核是养老服务中心发生的每笔支出由“院长审核、院财务监督员审批、出纳会计经办”;第二次由镇财政所、民政办、纪委及分管民政工作的班子成员集体审核,镇政府主要领导把关。审核同意后的财务支出票据由出纳会计负责于每月月底前到镇财政所报账,节假日顺延。财政所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所报资金一律转账。
三、临时救助、院民零花钱、楼长补助、卫生保洁等按养老服务中心原制度执行。
四、散居城镇特困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由养老服务中心集体研究,提出建议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