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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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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9年10月,市委宣传部印发修订后的《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管理办法》,并鼓励各区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在与江宁、六合、浦口、高淳等老五郊县兄弟区对接后,了解到各区都已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实际,为解决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中政策不完善、引导扶持资金配套不足等问题,2019年区财政设立了400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了更规范地使用该笔资金,促进我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拟定了《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内容

本《办法》分为5部分,第一部分为专项资金来源及管理,第二部分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第三部分为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管理,第四部分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第五部分为附则。

(二)特点

1.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办法》规定:(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扶持,重点用于园区管理服务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文化众创空间、孵化器、艺术村落、楼宇和空间等文化载体,按照项目投资额、建设进度、企业孵化情况等指标,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3)支持高校在设立文化创业创新孵化园(基地),与文化企业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政校企)合作的,根据项目投资额、孵化园运行情况、合作开展成效等,经认定给予适当扶持。

2.鼓励引进培育优质文化企业,发展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办法》规定:(1)新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均不含土地费用)的创新性、引导性、示范带动效应较强的文化科技融合类项目,按照当年投资额、建设进度等指标,择优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支持在库重点文化企业转型发展,对符合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文化企业实施关键技术设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重点文创产品研发和服务出口等,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3)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入库企业,根据文化产业增加值和产业带动影响,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库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根据其年度文化产业增加值总量、增幅和产业带动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扶持。

3.支持优秀原创文化产品创作生产。

《办法》规定:(1)对我区文化企业或区委宣传部牵头合作进行创作、制作、出品的动漫游戏、实景演出等优秀原创文化产品,体现城市特色和地域特色,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原创文化产品研发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2)对我区文化企业原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设计、非遗创新、文创衍生产品等创意产品开发项目,根据投入经费、产品质量、销售收入等综合评估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对获得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知名、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各协会)创意设计大赛金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银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4.鼓励文化企业参加展会、交流活动,加快“走出去”步伐。

《办法》规定:(1)鼓励文化企业或其协会机构走出去,主办或承办国内外知名文化展会、文化交流推广等活动,经区委宣传部同意,根据规模规格、组织效果和产业带动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2)鼓励文化企业和单位积极参加区委宣传部组织的各级各类文化展会和招商宣传推介活动。参加国家级的最高补贴2万元,参加省市级的最高补贴1万元,参加区级的最高补贴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完善国家、省、市配套奖励。

《办法》规定:(1)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并要求区级财政相应配套的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2)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或者获得国家、省、市荣誉奖项、但没有相应资金支持的文化企业或个人,按照认定和奖项的级别、等级及项目质量给予奖励,国家级的最高奖励10万元,省级的最高奖励5万元,市级的最高奖励2万元。

三、修订过程、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19年3月,区委宣传部结合市文化产业政策新趋势,以及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草拟了《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向各街镇及区财政局等20多个部门单位印发征求意见稿,收到反馈意见15项,修改完善后再次下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11月18日,区委宣传部召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文旅局等重点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征求修改意见,再次修订完善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12月10日,《办法》(送审稿)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3日,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