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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集体林权入场流转交易,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林业要素在城乡之间流动,实现林区发展、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和产权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从事集体林权及林产品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经济林木(果)权证所记载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权入场流转,是指权属明晰的集体林权及林产品,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行为。
笫五条鼓励和引导林权及林产品入场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
(二)坚持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公开、交易公平、办事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集体林权及林产品流转交易;
(三)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尊重林农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和妨碍林农自主流转交易,同时保障流入方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损害农民林地承包权益;
(六)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
第六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和个人所有的林权在农交所分所公开进行流转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农交所分所林权交易的主要产品:
(一)集体林地经营权;
(二)集体林权和个人的山林股权;
(三)林产品、花卉苗木。
第八条农交所分所是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组织交易、交易鉴证、资金结算、投资融资、政策咨询等服务的农村产权流转综合服务平台。
农交所分所在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林权流转交易的申请,审核流出方流转申请、有效身份证件、林权证(包括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经济林木(果)权证)、林地承包合同、流转标的情况等申请材料;
(二)林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进行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并成交公告;
(三)组织开展各类林权项目推介会;
(四)为林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代办等服务;
(五)对林权流转交易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反馈及资料存档,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全市林权流转交易价格指数和指导价;
(七)推动建立林权流转交易二级资本市场;
(八)为林权流转交易的意向当事人无偿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综合服务咨询;
(九)对的市、县、乡(镇)级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十)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设立农交所分所的分支机构的县(市、区),由分支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林权流转交易的组织和管理;未设立的县(市、区),则由当地农村产权(林权)交易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林权流转交易管理,按照统一的交易管理规则,组织开展集体林权交易活动。
第十条乡镇(涉农街道)依托当地林业管理服务站或农村产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林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筛选和报送工作,并对林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笫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包括林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林权流转交易程序为:
(一)流转交易申请及流转材料审核;
(二)签订林权流转交易委托合同;
(三)流转信息公告;
(四)组织交易;
(五)签署成交确认书及林权流转合同;
(六)资金结算;
(七)出具交易鉴证书;
(八)权属变更登记。
笫十三条林权入场流转交易流程与规范参照《农村产权交易所分所林权入场流转交易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鼓励集体、个人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进场交易,有序规范流转,推进规模经营,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支持进场交易的经营主体申请林业项目实施、财政补贴补助和其它支农政策等。
第十六条通过农交所分所达成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参加有关森林保险的,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逐步适当提高相关政府补贴比例。
第十七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我市集体林权在农交所分所实现流转交易的,交易手续费和公证服务费按照《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笫十八条本办法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