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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使用中央、省级和市拨付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小型水库扶持资金、应急补助资金和省级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后扶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和移民局共同管理。财政局为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决)算审核、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移民局为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人数核定、规划编制、预(决)算编制、项目实施、移民个人及项目档案管理和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审核登记等工作。
第二章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及拨付程序
第四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移民局依据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下年度后期扶持资金支出预算,并于当年12月底前联合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部门。
第五条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的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在收到移民局提供的移民直补资金发放清单后,核实并录入“涉农补贴网”。5个工作日内与移民局联合下发指标,并将直补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分局所开设的“涉农补贴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乡(镇)财政分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直补资金后,根据“涉农补贴网”的发放清册,5个工作日内通过农民补贴网以“一折通”的形式,委托各乡(镇)农村信用联社将资金划入移民个人的“一折通”银行决算账户。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收到上级部门移民资金后,由市移民局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批复,以及项目评审专题会议纪要、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向财政部门提交需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相应项目资金拨付到市移民局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专户。
为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经上级批复的项目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预算、市移民局的拨款申请和提供的项目资料(项目评审意见、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合同等资料),按进度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市移民局的拨款申请先行下达30%补助资金到市移民局,经检查核实项目进度、总投资完成50%后,再下达50%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下达20%剩余资金。
第三章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直补资金的对象、标准和期限
(一)资金直补的对象:按照《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年审办法》核定的上年末移民人口和年内纳入直补范围的新增移民人口。
(二)资金直补标准和期限: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从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
第八条直补资金发放
(一)直补资金实行按季发放。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下拨的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和移民局审核确认后的直补人数、直补移民人口档案和发放帐册通过农民补贴网按时足额拨至移民“一折通”存折。移民局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本季度发放名册和发放金额按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移民局负责审核(年审)直补人口,建立完整的资金直补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帐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属水库、搬迁时间、现户口所在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并对其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的直补移民人口档案。
(三)市财政局将经市移民局审定的本季度发放金额拨付到各乡(镇)财政分局涉农补贴资金专户。各乡(镇)财政分局收到直补资金后,与乡(镇)信用社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书,将移民直补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移民个人账户。
第九条直补人口管理
(一)移民局根据《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年审办法》每年元月31日前完成上年人口年审工作。
(二)根据“多不增,少要减”的原则,对核减人口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核减直补资金转入项目扶持。
第四章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移民局应将财政拨入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按类别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转移、挪用、侵占和截留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市移民局为最后一级会计核算单位,乡(镇、社区)一级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县级报账制有关规定,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向市移民局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按年度批复计划的项目,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监理单位或乡(镇)、村实施管理单位的审查意见、拨款申请等相关资料,经移民局业务科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方能拨款。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对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应抓紧实施并及时向市移民局完善报账手续。项目在办理决算时应提供相关工程结算书、验收单及合法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等资料,经乡(镇、社区)分管领导、村委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证明其真实性、完整性后,到市移民局财务室报账。
第十四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项目启动时,市移民局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预付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总额的30%,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完成工作量的80%,项目结算时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对村委会和理事会组织实施的项目不预留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行支付。
对有资质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移民局按合同规定将合同资金直接拨付施工单位。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项目,合同资金直接拨付到村民委员会“村财乡管”账户或村民委员会指定账户。对理事会组织实施的项目,根据约定合同资金拨付到村民委员会“村财乡管”账户或理事会指定账户。
对以乡(镇、社区)和村委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移民局委托乡(镇、社区)和村委会与项目承包责任主体签订实施合同的项目、以乡(镇、社区)为主体和其它部门打捆实施的项目,移民局可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乡(镇、社区)支付合同资金。
第十六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纳入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在进行项目财务决算时,按相关行业规范列支的项目规划设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技术经济评估费、监测评估费、竣工审计费等项目间接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八条移民局必须严格审查项目资金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预算的项目;
(二)没有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四)没有按规定使用,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五章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决算
第十九条直补资金发放情况每季度由财政局进行一次清理,将结余资金及时收回县级财政,并会同移民局将兑现情况填入会计报表,纳入年终决算。
第二十条市移民局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财政局根据移民局提供的资料对项目资金每年进行一次决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决算:
(一)没有批复计划的项目资金;
(二)没有审批的调整项目资金;
(三)超过预算支出未找到资金解决渠道的;
(四)无竣工决算审计,无竣工验收及资产管理使用移交手续的项目资金;
(五)其他违反相关财政决算规定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当年未完工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及项目资金利息等,使用时严格按照《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重新进行审批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每年应对上一年度的移民专项资金按照上级资金指标文件分类进行决算,及时掌握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移民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决算报表包括移民“收支余”情况、直补资金兑现情况表、实施的项目明细表、编报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决算的,财政局可以暂停拨付该预算资金,至项目资金按规定决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上级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审计局和市移民局应按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市移民局每年必须自查一次,市财政局每年必须检查一次,每两年由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审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财政、审计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截留、挤占、挪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移民部门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绩效将纳入当年移民部门目标考核。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