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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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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县境内从事工程运输作业车辆(以下简称“工程运输车辆”)的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鼓励成立工程运输车辆专业公司或物流公司组建工程运输车队(以下简称“专业公司”)专项开展建筑垃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时产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土方沙石(项目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产生的土方,建设中所需的沙、石、砖等物料)等运输业务。

第二条成立专业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50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工程运输车辆(包括低速货车、中重型货车、水泥商砼车辆等);

(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从业车辆应证照齐全,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专业公司要建立卫星定位监管系统,并与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第四条从业驾驶员须具备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资格,且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和记满12分纪录情况。

第五条县域内新、改、扩建项目建筑垃圾、土方沙石等运输业务应按规定发包给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运输。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10日将运输合同报县住建部门备案、审核。

第六条通过县住建部门审核的承运专业公司应在施工前5日向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县工程运输通行证》,并提报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垃圾、土方沙石运输承包合同;

(二)建筑垃圾处置证(土方沙石运输业务不需提供);

(三)运输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明细;

(四)运输行驶时间、路线。

第七条实行动态监管机制。相关管理部门按年度联合对专业公司运营情况,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运营资格。

住建部门:严格建筑垃圾、土方沙石运输源头管理;规范招投标合同范本运输协议内容。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超载超限、非法运营违法行为;督促从业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依法对专业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要求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公安交警部门:对从业车辆实施全天候监管;依法查处组装、改装和无牌照证件工程运输车辆;依法查处车辆、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对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资格、作业时间路段进行备案核查。

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监管;审核发放《县工程运输通行证》;加强运输作业情况监控。

安监部门:会同交警部门做好专业公司、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监管。

绩考办:对重点建设项目使用专业公司情况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对玩忽职守、监管不到位、相互推诿等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依法查处党员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车辆运营及为违规车辆请托说情等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