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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村级负担,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在努力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同时,坚持费随事走的原则,综合采取“补、限、消、禁”等措施,从根本上减轻村级负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共同分担的项目
1、村干部职数及报酬:
⑴村干部职数:合理确定村级“两委”班子职数配置,逐步优化班子结构,坚持按“3+X”模式核定村干部职数。新“两委”换届后,人口4000人以上的村,最多配备村党组织班子9人、村委会7人,交叉任职不少于30%;人口3000人—4000人的村,最多配备村党组织班子7人、村委会7人,交叉任职不少于30%;人口低于3000人(含)的村,最多配备村党组织班子5人、村委会5人,且交叉任职均不少于30%。
⑵村干部报酬:①村党组织书记报酬分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其中:基本报酬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考核报酬不低于基本报酬的1/3。村主任、村会计及其他村干的基本报酬分别按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的一定折率计算,考核报酬由乡镇、园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由市财政统筹,村主任和村会计的基本报酬由乡镇、园区财政统筹,并按月打卡发放;考核报酬由各乡镇、园区根据当年工作实绩考核情况确定发放标准,由乡镇、园区财政统筹,每年底考核后一次性发放。②其他村级干部的报酬,仍按原渠道发放。③组级干部误工补贴,组有收入来源的,由组自行承担,组无收入来源的由村承担。
2、村干部社会保险:村“三大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标准,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其中由单位承担养老20%和医疗8%的部分,由市、乡镇各承担50%,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3、五保户供养:基本生活供养按应保尽保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五保老人看病、陪护等其他费用由村承担,数额较大、超出村承受能力的,由乡镇、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4、计生费用:取消按每人2元收取的计生经费,计生方面的常规费用由村承担。发生较大费用,必须事先向乡镇、园区报告,由乡镇(园区)、村共同承担。
5、用电费用:村级组织使用电费享受民用价格。
6、占用村集体土地的水资源费: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村集体土地的,其水资源费由占用方承担。
二、限额的项目
1、报刊费:所有村不得列支超过标准的报刊费用,列入帮扶的经济薄弱村的报刊费每村控制在2000元以内,其他村报刊费每村控制在3000元以内,由乡镇、园区宣传部门依据标准,确定各村报刊征订数报本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各条线需要到村的报刊,由条线全额承担,免费赠送。
2、债务利息:⑴清收债权偿债。对税费改革后形成的村集体债权,要在清核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催收,重点清收单位和个人欠村的借款以及乡镇、园区政府占用的土地征用补偿资金,三年内每年清收债权原则上不低于10%;⑵增收控支偿债。村级增收,减支结余的资金要主要偿还债务,优先偿还个人及有息债务,有息债务的年利息最高不得超过10%,超过的部分各村不得列支。
3、招待费:已取消村级招待费的村不得恢复。列入帮扶的经济薄弱村一律取消村级招待费。因特殊原因,暂时取消不了的,包括农业招商引资的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事前事后需经乡镇、园区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审核后方可列支。具体由各乡镇、园区按人口规模和集体收入情况,具体确定各村标准。征地协调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在征地协调费中列支,并由乡镇、园区核定标准。
4、办公费:除报刊费外的交通费、打字复印等办公费,由各乡镇核定各村办公费限额。
5、冬训费用:按每个党员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实行总额控制。
6、秸秆禁烧费用:严格按规定合理使用好禁烧还田及综合利用补贴,秸秆禁烧费用按实际种植麦子或水稻面积,每年每亩控制在5元以内。
7、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补贴费用:要严格控制,确需补贴的由村先申请,报乡镇园区批准后,凭乡镇政府批准手续列支费用。
8、困难户补助费用:困难户补助由各村根据村经济状况从紧安排,经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同意,方可列支。
9、各种达标创建活动费用:坚持谁组织谁承担,确需村级列支的,必须由村先申请,经乡镇、园区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列支。
10、环境整治费用:鉴于市财政拿出一定的资金配套到乡镇、园区,专门用于环境整治的长效管护,原则上村级不再承担此项费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村承担的,必须按照先报批后操作的程序,其费用经乡镇、园区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列支。
11、培训费:原则上谁培训谁承担,确需在村列支的,必须提供正规手续,并经乡镇、园区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列支。
12、杂项费用:各乡镇、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村杂项费用标准,组杂项费用属组的,组有收入的由组自身承担。
三、取消的项目
1、取消治安联防费:禁止向村收取治安联防费。
2、取消村账镇管费、账册费:由乡镇财政承担村账镇管费、账册费,村级无需承担。
四、禁止的项目
1、为民兴办实事,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禁止由村举债兴办。
2、不符合投保政策规定以外的各种保险,禁止由村承担。
3、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社会捐款,禁止由村承担。
4、各级工作目标考核,完不成任务的罚没款,禁止由村承担。
上述规定以外的项目,必须由村先申请,报乡镇、园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凭批准手续列支相关费用。
本办法的监督主体为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党纪政纪处分、其他组织处理等责任追究。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