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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居民健康和城市供水运行安全,保障城市住宅小区供水水质和压力,根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和《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住宅小区供水的建设、改造、运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是指为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置的管材、管件、阀门、水箱、储水池、机泵、泵房、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设施及安装工程。
第四条县规划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并提交县规委会讨论审批。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提供住宅小区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县住建局、水利局负责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督和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施工技术要求。
县卫生局负责住宅小区供水工程及涉管人员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质监局、环保局负责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管材管件质量达标和供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规划、水利、卫生、质监、环保等部门共同验收。
第五条需要城市住宅小区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计划,并按照供水企业确定的供水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住宅供水工程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建设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应当遵守供水卫生规范,并符合国家标准。
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当实行供水材料设备入场审核、隐蔽前审核、隐蔽后审核、验收审核四步骤监管程序。县住建局、水利局作为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监管单位,可提前介入,参与施工过程监管。
第八条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竣工后,依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对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不予通水。
第九条管理维护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建有二次供水设施的要按规定报送水质、水压、清洗消毒、设施运行状况等相关资料,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供水职工健康从业标准办理体检合格证。
第十条凡未纳入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监督程序、竣工验收的小区,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小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未达到标准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造。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至2018年4月2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