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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开发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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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有序发展”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测风、项目核准、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及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

第三条县新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新能源办,设在县农牧局)负责全县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未经县新能源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乡镇和部门不得擅自与任何企业或个人开展前期工作,不得签订相关风电开发协议或意向性文件。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展测风的企业要向县新能源办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质材料,经县新能源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县新能源办与企业签订测风协议后方可实施测风。

第五条测风协议签订后,企业要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测风。测风期限为1年,县政府与企业共享实时测风数据。

第六条测风期满后,如风的质量和速度达到开发标准,企业需在3个月内向县新能源办提交风电开发申请,经县新能源开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县政府与企业签订风电开发协议;如风的质量和速度未达到开发标准,县新能源办与企业签订的测风协议自行终止。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风电开发协议签订后,企业要在2年内完成项目核准。未能按期完成项目核准的,县政府有权终止风电开发协议。

第八条风电开发企业要在项目核准手续全部到位后,6个月开工建设,18个月内完工并投产,否则视为违约,县政府将无条件收回其开发权并对资源另行配置。

第九条未经县新能源开发领导小组同意,风电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签约的风电项目转让、拍卖,否则视为违约,项目协议将自行终止。

第十条风电开发项目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开工:

(一)项目实际投资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50%以上。

(二)与风机供应企业签订风机主机订购协议,且付清全部预付款。

(三)风机塔基、主控制室、输配电等全部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风电场建设规模和单机容量要与风能资源条件相匹配。企业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规模投资建设,既不得擅自降低投资规模,浪费风能资源;又要尽最大可能提高单机容量和整场装机规模,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

第十二条为实现风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实行风电开发生态植被恢复保证金制度。风电开发企业在风电项目开工建设前,要按照每5万千瓦200万元的标准向县财政部门缴纳生态植被恢复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依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风电开发企业为生态植被恢复的治理主体。风电开发企业要按照县林业部门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区域所破坏的植被进行恢复。经县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无息返还;如验收不合格或未治理,由县林业部门聘请有资质的治理单位实施治理,治理费用由风电开发企业承担或从生态植被恢复保证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风电开发及电力网线建设征占地补偿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建立风电信息报送制度。各风电开发企业要按月向县新能源办上报项目前期、建设及生产运营等情况。

第十六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风电开发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及建设工作,确保风电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新能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前已签约的风电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光伏发电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