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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构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风险防控和投诉处理。
第三条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开透明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全局的电子监察工作,具体职能包括:
(一)接受市局电子监察工作指导,按要求完成交办的任务;
(二)负责本局电子监察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与上下级电子监察的数据对接;
(三)负责对本局各科室所队和一分局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和督办,对网上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绩效评估;
(四)负责处理本局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调查处理电子监察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对各科室所队和一分局电子监察进行管理;
(六)负责领导交办的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电子监察系统用户必须根据所分配的权限操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查阅或获取电子监察系统的信息。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或获取有关信息的,必须书面向监察部门提出申请,报领导批准。
第六条局信息中心负责电子监察系统软硬件设备维护、用户注册、权限设置和信息安全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条电子监察工作的对外宣传、对外信息提供等应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和传播电子监察数据。
第八条各科室所队和一分局一年内出现三次督查督办事项且没有整改落实到位的,给予行政问责。
第九条各科室所队和一分局一年内三次电子监察系统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未能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的,应给予行政问责,并在纪检监察工作考核中加以体现。
第十条电子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应予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密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二)不遵守电子监察系统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三)超过自身权限查阅、修改、泄露电子监察系统信息的;
(四)其他妨碍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