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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管护工作,有效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障其完好、安全、畅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省人民政府第55号令《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县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连接县城与乡镇、连接乡镇与乡镇、连接乡镇与村、连接村与村以及连接村内居民点之间的,并由县交通运输局认定的县乡公路、乡镇公路、乡镇村公路、村村公路和村内公路。本办法所指的县乡公路为县道(以下称为县道),乡道乡镇公路(以下称为乡道),乡镇到村公路、村村公路和村内公路为村道(以下称为村道)。
第三条县道、乡道由县、乡镇两级共建共管,村道由镇、村两级共建共管。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县道、乡道管养工作,依法行使其辖区内村道的管养和维修职能。
第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公路管护的业务培训、指导、督查和考核以及县道、乡道的维修。
第二章公路管护的主要内容及工作目标
第六条公路管护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公路管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
(二)巡视公路、桥梁(包括桥梁、通道下方)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状态、依法调查、处理各种违法利用、占用、污染、搭接、穿(跨)越公路及公路用地和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
(三)监督、管理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和非公路标志等,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非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公路养护、施工路段管理情况,调查、纠正违反有关公路养护、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行为;
(五)督促办理路政许可,并监督、检查许可事项的现场实施情况,对超范围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纠正;
(六)监督、检查公路标志标线等交通运输安全设施的技术状况,将有关缺陷及时通报养护维修主管部门,并申报维修计划;
(七)调查掌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情况,并及时上报和依法按程序查处;
(八)遇有公路突发事件应协助有关部门维护通行秩序,努力保障公路畅通;
(九)实施公路环境联合整治活动;
(十)根据路况实际,提出公路养护和修理的建议计划。
第七条公路管护的工作目标:
(一)公路两侧无影响公路环境的棚披和新增违法建筑;
(二)公路路口和转弯处无遮挡视线的建筑物和堆积物等;
(三)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桥下无非公路使用的堆积物;
(四)无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马路市场”及摆摊设点;
(五)集镇段无摊外摊、店外店;
(六)无影响通行安全和路容路貌的路肩和边坡种植物;
(七)无未经路政部门许可审批的灯箱广告、路灯杆上的广告、跨越公路的门架式广告及其它未经许可的非公路交通运输标志牌和构筑物;
(八)无未经路政部门审批而搭接公路的道口和在公路两侧架埋杆线;
(九)无公路打谷晒场、焚烧秸杆和损毁绿化;
(十)无其它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现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农村公路管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并建立由农村公路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公路管护联席会议制度。县农村公路管护办公室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由县公路管理站、局有关科室人员参加,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监管,检查考核和经费拨付。由县公路站(县路政大队)负责县、乡道的路政管护工作,对中心交管所增加路政中队的职能,明确3—4人负责辖区内村道的路政监督,接受县路政大队管理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管护领导小组和农村公路管护站,公路管护站可与农路办合署办公,设站长一名(由乡镇分管交通运输的领导兼)、设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站长一名,原则上每乡镇明确2—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路管养巡查和路政辅助管理。
第九条县交通运输局及县农村公路管护办公室对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行使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管理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县道、乡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乡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乡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二)负责全县县道大修、拓宽改造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的制定,负责全县乡道大修、拓宽改造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的审查和批准,并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交竣工验收的评定工作;
(三)落实县道、乡道的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遇有全县大型活动时,根据需要临时调集农村公路管护人员;
(五)定期检查农村公路管护质量,每季对各镇的公路管护状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农村公路的管护经费,年终按全年综合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六)依法审批乡道以上(含)公路的路政许可;
(七)配合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联合审核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对乡道以上(含)公路两侧的建筑实施联合审批和现场放线,并在《公路两侧建(构)筑物审查放线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条各乡镇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承担本辖区的村道公路养护工作,对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县道、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清理辖区内农村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桥下的堆积、垃圾、活动非标、摆摊设点、打谷晒场,清除路肩边坡种植,对违法建筑组织力量拆除,对其他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遇有台风、暴雨、下雪等灾害性天气,及时组织人员上路清除路障,保证所辖路段安全、畅通、整洁;
(四)负责村道的相关审批事项;
(五)负责因违法、违规而导致村道损坏的索赔工作;
(六)按照路政管理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设置村道的交通运输安全设施;
(七)受县政府委托或依法自行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保洁、管护和绿化维护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其它干线公路的管护工作;
(八)各乡镇要按公路建筑控制距离的标准实施公路两侧建设规划,并与县公路站共同到场对乡道以上(含)的公路两侧建筑进行联合审批、放线和签署意见;
(九)本细则第六条中规定的依法由乡镇政府负责的其它相关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路建筑控制距离的标准与县公路站联合审核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
(二)督促各乡镇建设规划部门与县公路站做好乡道以上(含)公路两侧建筑的联合放线工作;
(三)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督查公路两侧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清除城区段各类危及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占道经营的摊点。
第十二条县国土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路建设用地的划拨;
(二)负责公路两侧厂矿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的审核,及时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占地行为。
第十三条县公安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农村公路交通运输秩序,处理农村公路交通运输事故;
(二)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完善相关设施的建议;
(三)与交通运输部门协同查处破坏、损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绿化的行为。
第十四条县工商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查处各类危及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店铺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各乡镇(场)做好镇村两侧马路市场整治工作。
(二)与公路管理部门联合依法审批公路沿线广告的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县环保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环保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焚烧秸杆和其它废弃物对大气环境带来的危害,以及可能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法律后果;
(二)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对焚烧秸杆的行为实施查处。
第十六条县林业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公路绿化保护的宣传;
(二)对损毁公路绿化的行为配合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县水利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管公路沿线骨干河道河坡青坎违章建筑物、堆积物管理工作;
(二)配合各乡镇做好镇村公路沿线乡镇管河道河坡青坎违章建筑物、堆积物的清理工作。
第十八条广电、电信、供电、移动、联通、自来水等杆管线部门、单位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负责县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杆管线清理,按照“谁安设、谁迁移”的原则,负责逐步自费迁移本部门、本产权单位在公路用地控制区内的杆管线等,确需设置的,征得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后,在公路用地控制区以外设置。
第十九条县教育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运输规则和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公路绿化和安全设施,努力提高学生保护自已和爱护路产的良好意识。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管护资金的筹措。
第四章公路维修
第二十一条实行农村公路分级维修负责制。
(一)县道、乡道的维修由县交通运输局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委托具有公路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机构实施,经有权机构监督、检查和验收,并计量审核维修经费,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支付;
(二)村道的维修按照乡镇、村两级共建共维的原则,由各乡镇制定计划并可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组织实施;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
(三)各乡镇要将村道的管理和维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对辖区内县道、乡道出现的坑塘、塌陷或其它路基、路面损坏需要修补、罩面的,可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维修建议计划。
第五章各乡镇公路管护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受县政府委托或依职权对辖区内村道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四条建立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和管护组织,并落实专门管护人员,未建立扣2分,未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扣1分。
第二十五条每月正常开展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每月少于1次扣2分。
第二十六条正常有人实施公路巡查和路面保洁,发现路面脏污或有抛洒物,一处扣0.5分。
第二十七条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包括集镇段)无堆积物、垃圾、摆摊设点、打谷晒场,出现在公路路面有一处扣2分、出现在公路用地有一处扣1分。
公路桥梁上下无堆积物和临时搭建,有一处扣2分。
第二十八条实行路田分界,边沟通畅、路肩边坡无农作物。未实行路田分界,每100米扣1分;边沟不畅或路肩边坡有农作物,一处扣0.5分。
第二十九条公路标志标线、桥栏杆、防撞护栏、道口桩等缺损,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采取措施的,扣1分/处。
第三十条加强公路两侧建(构)筑物管理,杜绝出现违法建(构)筑物。公路两侧建筑控制距离为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省道不少于二十米、县道不少于十五米、乡道不少于十米、村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
(一)出现违法建筑,未及时查处并拆除的,扣1分/处;
(二)出现违法棚披或构筑物未及时查处并拆除的,扣1分/处;
(三)在弯道内侧和十字路口等位置出现遮挡视线的建(构)筑物,未及时查处并拆除的,扣1分/处;
第三十一条加强非公路标志的管理。
(一)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出现未经许可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包括灯箱广告和路灯杆上的旗杆广告等),未及时制止并督促办理路政审批手续的,扣1分/处;
(二)出现未经许可设置的路灯杆广告(灯箱广告等)或跨越公路的门式广告,未及时制止并督促办理路政用批手续的,扣1分/处;
(三)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出现活动非公路标志,扣1分/块。
第三十二条未经许可,不得在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埋)设杆(管)线.不得穿(跨)越公路。
凡未经许可已经实施,未及时制止并督促办理路政审批手续的,扣1分/处。
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不得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
非法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未及时制止,并责令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恢复原状和督促办理路政审批手续的,扣1分/处。
第三十四条加强公路绿化管理。
出现擅自损毁公路绿化,未及时制止查处的,扣1分/处。
第三十五条公路出现影响通行安全的病害,未及时维修的,扣5分/处。
第六章管护经费的考核拨付及奖惩办法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公路管护目标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省补养路费县道每年每公里1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县交通运输局从“五小”车辆养路费中统筹40%作为公路养护基金,用于县乡公路维修费用支出。县政府将县道、乡道大中修工程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养护资金的拨付与养护管理考核结果挂钩,并按考核失分比率同步下浮。各乡镇政府将村道大中修工程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每年不少于5万元。同时,各乡镇从“一事一议”的20元中,拿出5元用于农村公路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各乡镇的农村公路管护补助经费,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县政府与各乡镇签定的公路管理目标责任状和考评结果,按季度拨付各乡镇。
第三十九条县道、乡道的改造资金由县、乡镇两级共同筹措;村道的维修和改造资金由乡镇、村两级自筹。
第四十条县政府年终对管护到位的单位实行奖励,并优先安排该乡镇的工程项目和资金;对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并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状、证书。凡年度农村公路管护达不到标准的或综合评定不满90分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综合评定低于70分的乡镇除核减补助费外,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另附《县农村公路乡村道管护工作考核扣分表》。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