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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准入评估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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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准入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多媒体产业园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产业集聚、布局集中、彰显特色”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加强对企业(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形成产业规模,成为全市引领、全省一流、长三角地区有影响力的工业设计基地,有力支撑区域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在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中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成立多媒体产业园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项目)准入评估和绩效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委、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发改、科技、财政、商务、地税、多媒体产业园分管领导为成员。

第四条评价委员会对新引进的企业(项目)组织准入评估,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实施企业(项目)退出机制。

第二章准入评估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以市“3+3”和区“2+2+N”产业体系为主体,工业设计成果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

(二)属于视觉设计、界面设计、结构设计等工业设计领域,主营业务为产品设计、环境设计、传播设计、设计管理等的企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产业政策。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未能提供自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的,须承诺入驻基地后1年内取得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证明。

(四)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五)为工业设计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支撑的公共服务平台。

(六)为工业设计企业提供技术成果转化、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

(七)工商和税务注册地在区。

第六条优先条件

结合基地实际情况,优先引进以下企业(项目)和平台:

(一)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论坛做主题发言或发表相关学术论文的设计企业。

(二)参加过公认的国内外工业设计成果展的设计企业。

(三)获得国内外知名奖项的设计企业。

(四)拥有优秀设计人才、国内外知名设计师、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教授的设计企业。

(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的或建有博士后工作站的设计企业。

(六)从先进制造业企业中分离出来,且符合市“3+3”和区“2+2+N”产业体系的设计中心。

(七)设计成果已或即将应用于装备制造、光电新能、特色纺织等市“3+3”和区“2+2+N”产业体系的设计企业。

(八)专利授权量年增长高于30%,设计服务总收入年增长高于17%,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年增长高于30%的设计企业。

第七条基本程序

(一)初审

基地运营单位依据入驻基地基本条件对企业(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项目)是否符合入驻基地基本条件。

2.企业(项目)实施期内预计达到的主要目标及项目单位现有工作基础。

3.企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分析。

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填制《企业(项目)入驻基地审批表》,并由基地运营单位签署初审意见,进入核准阶段。

(二)核准

企业(项目)通过初审后,原则上提交评价委员会审核,重大项目提交领导小组审核,按照《企业(项目)准入评估标准》打分,依据分值高低确认企业(项目)准予入驻基地,并在《企业(项目)入驻基地审批表》上签署核准意见。对于服务基地和设计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由评价委员会讨论商议决定。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核准时,企业(项目)业主需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项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项目)入驻基地审批表》。

3.创业计划书。

4.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专利证明,获奖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企业(项目)负责人依《企业(项目)入驻基地审批表》与基地运营公司签订《入驻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入驻企业(项目)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按《入驻合同》及相关协议履行义务和职责,遵守工业设计基地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基地运营公司对企业(项目)入驻基地时进行的改建等予以监管,以保持基地的整体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基地运营公司应对入驻企业(项目)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台帐资料及资料档案。入驻企业和项目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真实信息。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项目)根据工业设计基地扶持政策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项目的科研与经营,并接受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入驻合同》签约后,基地运营公司必须按照双方合同规定期限提供相应工作场地。入驻企业(项目)在办公场地落实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开展正常的研发和经营,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项目)不得将基地提供的办公场地长时间空置及擅自转租他人使用,如空置3个月以上及转租他人使用的,基地运营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项目)在完成入驻后,须按规定要求向基地运营公司报送财务统计报表等各类材料。

第四章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评价委员会每年对入驻企业的运作情况实施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评价委员会将评估考核的书面通知下发至基地内需要评估考核的企业。考核依据是企业、项目入驻基地时提交的《创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工业设计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水平、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和成果转化以及日常运营、资金运作、团队人员在岗等。评估考核分优秀(80—100分)、合格(60—79分,含6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绩效评估程序为:评价委员会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评价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十九条对评为优秀和合格的企业,重点给予向上争取和资金扶持。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对绩效评估首次评为不合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书面通知书,给予6个月整改期限,并在整改结束后再次考核,合格后方能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连续两次评为不合格的企业,一是上报领导小组,建议取消相关扶持政策;二是劝其退出基地,终止有关协议。

第二十一条入驻企业(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入驻基地资格,终止有关协议。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是违反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入驻1年内未正式运营的。

(三)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偏离工业设计的。

(四)主营业务为工业设计的企业,1年内未能承接到相关业务。

(五)从制造业企业中分离的设计中心入住基地后,2年内仍未能实现向多家企业提供公共设计服务的。

(六)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的产学研合作项目2年内未能实现产业化的。

(七)中介服务机构1年内未能为园区工业设计企业(项目)提供有效服务的。

(八)企业用房空置三个月以上或擅自转租他人使用的。

(九)设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长期不到位,只有少数人员驻守的。

(十)异地开票的。

第二十二条入驻企业因故需要注销退出的,按照《公司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