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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与加强我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有效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管、用长效机制,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所在乡镇、村管理使用,明确产权归属。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产权所有人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和细则,订立各项管护合同,使管理养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工程长期正常运转。
第三条本办所称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包括小型水库、山塘、灌排小型泵站、小型水闸、灌排明渠、地下涵管管道、喷灌微灌、小圩区堤防等工程设施的管护与岁修。类似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区政府成立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水利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区水利、财政、农办、发改、农业、审计、国土、各乡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第五条区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并指导乡镇本区域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审核乡镇编制上报的年度管理养护方案和管护经费测算;制定完善全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办法以及考核办法;组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指导乡镇、村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组织。
第六条区政府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全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资金;负责管护资金预算的审核;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七条各乡镇政府均成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管理养护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检查、指导;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乡镇配套资金纳入乡镇年度预算;编制本乡镇的管理养护方案及年度资金测算;负责足额落实管理养护专项配套资金;指导各村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小组;督促指导各村规范实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监督审核各村的管护经费使用情况;汇总本乡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及有关资料存档。
第八条各行政村主要负责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养护小组,组建管理养护队伍;负责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的落实、监督;制定本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章程、制度和具体可操作的管理养护细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筹集管理村级养护经费;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档案,内容包括:工程设施情况,受益户情况,管理养护要求,管理养护工作台账,年度考核情况及管理养护人员配备情况等。
第三章管理养护模式
第九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在地行政村成立管理养护小组,一个行政村成立一个管理养护小组。各行政村应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制度和措施,对所管理养护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安全运行负责,协调本区域内水事纠纷,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保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法律意识。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各有关部门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在地乡镇或行政村办理移交手续,由产权所有单位负责落实好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村级管理养护小组通过“一事一议”办法向受益农户每年收取排灌水电等费用,确需进行大额投资更新维修的,除乡镇、区及以上部门补助经费及社会捐助的外,可根据受益大小计收费用,收取费用必须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管理养护小组要建立管理养护资金专帐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除管理养护小组形式外,各乡镇和各行政村还可以依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特点,因地制宜,因类施策,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
(一)聘请专职管理养护员。由行政村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养护范围、内容、要求、职责、期限、报酬等事项对外公开,采用竞争上岗方式,公开竞聘专职管理养护员,签订管理养护合同。专职管理养护员接受乡镇、村委会、村民的监督。
(二)承包、租赁经营权。对有条件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的基础上,实行承包或经营权租赁。承包租赁者与行政村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承包租赁者在获得承包收益时,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管理、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的责任与义务,并接受乡镇、村委会、村民的监督。
(三)成立用水户组织的管护模式。以合作社等形式成立专门的用水户组织,由用水户组织在管理所辖范围内农业灌排用水的同时,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养护,并接受乡镇、村的监督。用水户组织应依法组建,做到农户自愿、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理事成员。
(四)专业机构管理养护。积极培育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市场,鼓励建立专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机构。各乡镇可以灌区为单位,将所辖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委托给专业机构管护,管理养护情况接受乡镇、村委会、村民的监督。
第四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区、乡镇财政适当补助、村级管理养护小组收取排灌水电费、群众自愿捐助等多种形式筹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维持管护费用。
第十四条管理养护经费来源:
(一)区政府财政每年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补助资金。
(二)各乡镇财政每年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配套资金。
(三)区级以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补助资金;
(四)受益户每年缴纳的排灌水电费;
(五)村民及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等。
第十五条各乡镇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方案,并上报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管理养护工作的奖惩
第十六条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管理。对在工程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养护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并扣减区级及以上管理养护资金。
第十七条各乡镇、村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组织及管理养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管理养护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养护制度落实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的;
(二)发现破坏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发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三)单位(组织)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管理养护资金或者将管理养护资金截留挪用的;
(四)其他不履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