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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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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效益的发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河道(含溪流)的综合治理及清淤疏浚、砌坎护岸、清草保洁工程,山塘水库的新建、修建、除险加固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小水电建设工程,田间灌溉渠道、机埠(排涝站)、路渠配套的机耕路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按规模和审批机关的不同分为二类:一类为需由县发改局批准立项的规模投资项目,另一类为由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建设计划的面上补助项目。根据项目的不同,分别由县、镇(街道)、村(居)实施分级投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分为项目前期、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三个阶段。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包括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项目的立项申请及相应的审查、审批,以及年度建设计划的下达等环节。

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备选项目库制度。原则上列入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从备选项目库中选定。

对要求列入下年度建设计划的规模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于当年的8月底前将项目基本情况及经审查后的项目建议书报送备选项目库;

对要求列入下年度建设计划的面上补助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于当年的10月底前将项目基本情况及《县面上水利补助项目申请表》报送备选项目库;

水利工程备选项目库由县水利水电局规划建设科负责管理。

第七条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由县水利水电局负责对各项目进行审核,对同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建设计划,或由县发改局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各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按不同的项目,参照有关规定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负责进行项目的审报工作。

第九条各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抓好项目实施,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因客观原因对计划要求调整的,应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由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计划的批准机关同意,确保变更过程公开透明。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包括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资金管理等环节。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的不同,由县水利水电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强化勘察设计管理。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视工程规模大小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水利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按规定必须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招投标。

第十二条严肃招投标管理。所有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并按照招投标工作的程序要求,认真履行招标文件和工程招标预算标底的审核。任何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或以集体讨论代替招标,凡未经招投标的项目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规范合同管理。要严格合同制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合同应由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的项目法人或下达项目建设计划任务文件中明确的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或承包者个人)签订,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合同组成文件的内容相一致,明确权责。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和合同主体。

第十四条严格质量管理。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确应对工程建设内容和方案进行调整的,应编制工程变更联系单,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规模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并向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经质量评定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对面上补助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视工程规模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项目概预算管理和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精确项目预算编制,确保项目投资可控,坚决杜绝虚报预算套取资金现象。

对规模投资项目,工程投资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否则应按规定办理追加投资的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原则上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引起的建安投资增加不得超过合同造价的10%。工程完工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对面上补助项目,项目投资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计划以内,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决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作为项目补助依据。

第四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资料验收和工程实体验收两方面内容。

第十七条按照谁批准谁组织验收的原则,面上补助项目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织验收。规模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颁验收规程联合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规模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做好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确保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

第十九条申请验收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或下达项目计划全部完成;

2、各专项验收、阶段性验收已经通过;

3、工程各类资料齐全,工程实体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

4、工程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

5、镇(街道)或工程管理单位已通过工程竣工自验收,并签署自验意见;

6、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已提交;

第二十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验的基础上,整编好竣工资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含变更)或下达的计划任务完成建设;

2、检查验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规模投资项目应核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4、审定工程造价及竣工决算;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参加验收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列入全国中央财政重点扶持的水利建设项目按中央、省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