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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方针,强化安全监管,提高安全运行品质,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持续安全,根据国家、省、民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部门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和特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或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机场自身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整改,无需关闭机场或限制运行的隐患;
(三)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机场自身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部分需要地方政府、民航局方等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否则机场应限制运行的隐患;
(四)特别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特别大,已严重影响机场全局性安全生产工作,机场自身无法排除,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民航局方协助解决,否则机场应关闭的隐患。涉及机场运行、服务质量等的相关问题,视同隐患处理。
第三条航站各部门是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建立并落实从负责人到每位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四条安全监察室负责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主动落实隐患整改中涉及的规划、设施设备、人员、资金和外部协调等问题。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隐患,均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报告。
二、职责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机制,并要将外包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统一管理,主动推进隐患识别、整改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对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方法的培训,并将风险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要保障员工对于本岗位涉及隐患的知情权,及时将存在的隐患和防范措施告知员工。各部门应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安监室。
第十条对于一般隐患,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较大及以上隐患,由航站分管领导、安监室、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上报航站批准后,由安监室下发整改通知单后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期间,应定期上报隐患整改进程。
第十一条各部门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应急预案,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结合安全检查、内部安全审计、风险管理等工作进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第十四条对于航站安全生产讲评会上明确的隐患,责任部门应立即落实整改,并在下一次安全生产讲评会上汇报整改情况,如还未整改完成的,应在安全生产讲评会上持续汇报整改过程,直至整改关闭为止。
第十五条对于民航上级部门下发的行政检查单、整改通知书、建议书、结果记录单等,各主体责任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安全监察室。
三、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航站对各部门上报的较大及以上隐患进行审核、评估,持续督查整改情况,直至关闭,对于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机场自身难以或者无法排除,需要地方政府、民航局协助解决的隐患,依据相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对于航站安全生产讲评会上明确的隐患,民航上级部门下发的行政检查单、整改通知书、建议书、结果记录单等所列的隐患,以及引发不安全事件的隐患为重点督办隐患,由安全监察室负责对责任部门整改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可自愿报告隐患,并有义务对不安全事件的瞒报、谎报行为进行举报,自愿报告及举报按照航站安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举报邮箱:ywairport415@。
四、奖惩
第十九条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列入部门安全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十条对于自愿报告隐患,避免不安全事件发生,或是如实举报不安全事件瞒报、谎报行为的部门或个人,航站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因部门或其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差错及以上不安全事件发生的,主要负责人向航站说明情况,并依据安全奖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类似隐患造成不安全事件重复发生的部门,航站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迟报、瞒报、漏报不安全事件,隐匿隐患的部门和个人,航站将追究其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航站各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航站现行安全管理制度如有冲突,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全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