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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完善日常监督考核机制,提升我市物业管理的总体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
我局组织专业人员组成物业管理考核组。专业人员可以从物业企业等有关单位抽调。
二、考核对象
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含准物业服务,下同)及其管理的项目。
三、考核内容
1、小区综合管理情况;
2、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
3、公共秩序维护;
4、清洁卫生状况;
5、小区绿化养护;
6、服务效果评价。
四、考核办法
考核采用评分办法,对物业服务项目综合考核设定总分为100分,其中:日常工作50分,基础工作和服务效果50分。
日常工作评分依据《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基础工作与服务效果依据《市物业服务项目基础工作与服务效果考核评分标准》。
五、考核分数的计算
物业服务项目综合考核分数=日常工作得分×50%+基础工作与服务效果得分×50%。
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考核分数=服务考核分数总和÷服务项目个数。
六、奖惩措施
1、各物业服务项目和企业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名,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分别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考核结果将书面通报给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区和社区居委会及其项目业主。
2、综合考核分数在85分(含)以上的项目,将在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予以通报表杨,取得各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资格。
连续三年综合考核分数在85分(含)以上、且每个服务项目综合考核分数均不低于65分的企业,在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中可酌情加分。
3、综合考核得分低于75分的项目,取消其参加各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项目称号的,取消或建议取消相关荣誉称号。
4、物业企业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服务项目综合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企业,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暂停六个月的投标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