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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区宣传管理工作,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发展建设成就,塑造良好社会形象,扩大知名度,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宣传工作管理职责
第二条区党群人事部为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区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区党群人事部负责组织全区干部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经常研究加强机关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宣传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第四条区党群人事部设1名专职宣传工作人员,各基层部门(单位)设1名兼职宣传工作人员,构建覆盖全区的宣传工作队伍。
第五条宣传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宣传、保密和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
第三章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制度
第六条宣传报道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大力宣传我区各项改革、发展、建设的成就,发挥舆论引导人、鼓舞人的作用。
第七条凡区党委、管委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和措施的宣传,统一由区党群人事部牵头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
各部门(单位)组织重大活动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应提前报区党群人事部,统一安排新闻单位记者采访报道。
第八条一般性内外宣传新闻稿件,须经区党群人事部主要领导审阅后才能发稿。
酝酿、讨论中涉及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必须经区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才能进行新闻报道,且新闻稿件必须经区党委主要领导审定签发,以免报道失实或因报道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条社会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活动,采访者要到区党群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区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采访。受访单位和受访人要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有关制度,注意维护形象,对把握不准的情况,受访者不得擅自发表意见。
第十条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原则,涉事部门(单位)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送区党群人事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负责人拟定新闻通稿,会同区党群人事部及时上报区党委。
第四章宣传阵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通讯》由区党群人事部负责管理,月期印发,充分发挥信息传递、推广经验、决策参考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作用。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的宣传栏、阅报栏、公示栏等宣传载体由所有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并根据需要向区党群人事部提出申请,统一协调。若遇区党委有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需统一使用宣传栏和阅报栏、公示栏时,所有单位要按照要求统一布置。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目标任务
各专、兼职宣传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投稿(含信息、专访、图片和对区各项工作有推介作用的理论文章),确保全区年度投稿总量不少于360篇(平均每名宣传工作人员每月投稿不少于2篇),在县级(区本级)宣传载体发稿不少于132篇(平均每个部门每月发稿不少于1篇、每个社区(村)和医院每两月发稿不少于1篇),在市级(保护开发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发稿不少于24篇,在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发稿不少于4篇。
兼职宣传工作者所投稿件为同一内容时,一般以先投者为准。如后投者所投稿件质量明显高于先投者,可以后投者为准。
第十四条奖惩标准
在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的发稿,每条(张、篇)奖励200元;在市级(保护开发区级)主要新闻媒体的发稿,每条(张、篇)奖励50元;在县级(区本级)宣传载体的发稿,每条(张、篇)奖励10元;在县级宣传载体的投稿,每条(张、篇)奖励5元。
未完成县级(区本级)投稿量的兼职宣传工作人员和发稿量的部门(单位),取消年度“创业立功”活动中的“评优”资格;未完成市级(保护开发区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发稿量的专职宣传工作人员和职能部门取消年度“创业立功”活动中的“评优”资格。
驻区各垂管部门宣传奖励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五条奖惩实施
区党群人事部要及时将登载的新闻稿件归档备案,在每月宣传工作例会上进行公布的基础上,年终进行核对汇总,对照目标任务和奖惩标准,经区党委会议审核后安排区财政局和办公室实施。
第十六条相关说明
所有稿件必须署名。
一稿多发的,按最高级别媒体认定,不重复奖励。
提供的稿件必须是署名作者自己创作的真实作品,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已发奖励,并视情节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党群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