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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配合区、镇政府确定的拆迁项目的顺利推进,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行为,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特制定《拆迁补偿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拆迁项目审计范围、对象
本暂行办法所指拆迁补偿项目审计范围,主要包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发区)确定并组织实施的拆迁红线内(包括带拆部分)各类房屋、地面附着物、隐蔽工程等,拆迁项目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以及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对象主要包括负责拆迁工作的实施部门、被拆迁对象、拆迁补偿资金管理部门等。
二、拆迁审计业务管理部门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开发区)纪检监察审计科、财政分局(所)负责所辖区域内拆迁项目的审计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委托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选聘
各镇(街道、开发区)委托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审计业务管理部门具体操作。
(一)确定准入条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具备出具拆迁补偿项目审计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资质;固定的场所和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在参与审计的项目中审计质量高、信誉好,跟踪审计配合到位;政策观念强,执行纪律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各镇(街道、开发区)的审计业务管理部门与受托中介审计机构签订拆迁项目委托跟踪审计合同。合同中需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相关职责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出具《拆迁项目补偿情况跟踪审计报告》和《拆迁项目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的要求;明确拆迁审计工作经费的具体标准以及结付办法;明确审计纪律以及接受区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复查复审的要求。
四、拆迁项目审计的一般程序
依据区、镇各级政府作出的拆迁项目相关文件
审计业务管理部门选聘确定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并与其签订《拆迁项目委托跟踪审计合同》
受托中介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同步介入拆迁评估、谈判签约过程,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受托中介审计机构在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复审基础上,及时出具《拆迁项目补偿情况的跟踪审计报告》,并报送审计业务管理部门
受托中介审计机构在对拆迁实施部门、资金管理部门的资金
筹集、拨付和管理情况审计的基础上,及时出具《拆迁项目
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并报送审计业务管理部门
五、受托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委托审计合同签订后,及时开展审前调查、制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核备案;
(二)明确审计组成员及岗位职责,审计人员及时到岗到位,严格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规定、遵守执业道德和各项审计纪律,并在审计现场张贴《政府拆迁项目审计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及时向委托方反映审计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反映,不得隐瞒不报;
(四)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报送资料,及时出具拆迁项目补偿情况跟踪审计报告;在拆迁项目全部结束之后,及时开展拆迁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并出具拆迁项目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五)保持人员结构稳定,不擅自变更审计组人员。同时配合委托方做好受托项目的其他涉审事项。
六、拆迁审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政府确定的拆迁项目,及时选聘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二)向被审计单位(拆迁补偿资金管理部门、拆迁实施部门、被拆迁对象)出具政府拆迁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明确被审计单位必须提供资料和配合审计的要求;明确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
(三)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加强对拆迁审计过程的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审计质量;
(四)履行《政府拆迁项目委托跟踪审计合同》上规定的相关职责;
(五)如遇上级政府部门确定的拆迁补偿项目,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拆迁业务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报送审计报告。
七、拆迁审计业务工作的监督
拆迁项目补偿审计工作,事关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受托中介审计机构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区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还将按照《关于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跟踪审计项目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审计业务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拆迁补偿项目的审计质量开展抽查、复审,如发现严重情况将在纠正问题的基础上取消其以后在本区范围内的拆迁审计资格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