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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督查管控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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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督查管控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促进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市地震局、市应急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地震局和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做好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由县地震局会同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和县安监局共同组成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组织实施。检查组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方案;

(二)组织开展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三)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情况;

(四)向接受检查的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等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跟踪监督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章检查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等。

第六条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省防震减灾条例》、《县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设情况;地震应急工作机构与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二)地震应急救援法规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地震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等贯彻执行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地震应急预案和与地震相关防灾减灾综合预案的编制与修订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实施情况。

(四)地震应急救援技术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情况;地震灾情速报系统建设情况等。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业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伍、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以及其他可从事地震抢险救援的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各类队伍装备建设和训练情况。

(六)地震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和物资装备情况,包括:防震减灾及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财政资金投入情况;抗震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储备情况。

(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情况。

(八)重点目标(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的应急保障措施情况。

(九)地震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协调联动情况;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传教育情况。

(十)检查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检查方式与步骤

第七条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可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现场观摩和模拟应急等形式。

第八条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由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统一部署,根据需要可采用全面检查方式,也可采用对部分内容或单项科目检查方式,每年开展1-2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抽查,并将自查和抽查情况按要求报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第九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视情选派工作组或观察员实地参与下一级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第五章检查总结与评估

第十条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在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反馈。

接受检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检查组提出的反馈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检查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应当注意宣传报道的内容和方式,做好防止引发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工作。

第十二条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应严守纪律。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节俭安排,不得超规格接待,不得馈赠和接收礼品。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