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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作用,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帮助投资强度大、投资效益高、投资带动强的项目优先发展,同时确保节约用地、合法用地,杜绝项目征地过程中一些不合法、投机取巧的行为,特对镇项目征地作如下规定:
一、镇所有项目征地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镇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必须明确达产后亩均所能产生的税收)。
二、项目征地采取一个项目、一次征地,并只允许办理一本土地证,杜绝多个项目合并征用,一经发现,立即停止项目供地。
三、项目征地必须合理评估所需土地面积,不得虚报规模,故意多征。
四、项目征地后必须依法加快推进项目实施,不得出现圈地性质的征地,不得将土地高价转让给其它项目。
五、项目征地基准价为30万元/亩,征地基准价随国家土地保护价调整作同步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先按征地基准价缴清土地款。项目土地价格以该项目亩均所能产生的税收、征地面积等相关因素相结合来确定。项目土地价格与征地基准价之间的差额部分采取该项目达产后(指达到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亩均所能产生的税收时)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的方式返还给项目实施单位,直至差额部分全部返还。
六、对属重大项目、国家鼓励类项目、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外资项目的征地实行一事一议,确定土地价格。
七、镇项目征地的程序是:项目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镇党委政府通过→确定项目用地红线→项目实施单位全额上缴土地款→项目报发改委立项→项目规划设计报镇村规划建设服务所初审→项目规划设计报镇党委政府审核→由镇村规划建设服务所协调相关部门现场放样→开工建设。
八、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镇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