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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非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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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非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镇区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的管理,维护镇容和环境卫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位和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废料等废弃物;工业垃圾是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料,工业垃圾包括:玻纤、醋糟等;渣土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服务行业的锅炉燃煤产生的煤渣等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非生活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镇村管理办公室是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镇村管理办公室根据镇区建设、施工情况,组织制定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及炉渣。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及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处置前5日内,向镇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结束后15日内将建筑垃圾处置完毕;企业产生的工业垃圾自行拖到指定地点倾到,产生炉渣的单位必须日产日清。

第九条凡需利用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回填场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镇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统一安排回填地点、时限等。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责任不清的,由产生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及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处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弃置场或者受纳未经核准倾倒的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

第十二条产生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有关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处置费,并签订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清运责任书。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村管理办公室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将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混入生活垃圾,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弃置场或者受纳未经核准倾倒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由镇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