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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镇容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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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镇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促进我镇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建监察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容和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中队、镇环卫所负责本镇的镇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中队(以下简称中队)实行“垂直领导,双重管理”的模式,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中队和镇环卫所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学校应加强对镇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驻镇单位和暂住我镇人员)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中队、镇环卫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镇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城管中队有权劝阻和处理。

第七条中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坚持教育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秉公办事,文明执法,依法管理。

第二章镇容管理

第八条在镇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临街建筑的外形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镇容的建筑物、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整、改造或拆除。临街建筑的阳台内外,不得堆放、摆设、吊挂有碍镇容的物品。

第九条街道住户、单位严禁擅自破墙开门(窗),不得擅自在临街建筑物的临街面设置遮阳蓬布和太阳伞。

第十条镇区设置户外广告、横幅、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画廊、橱窗应征得中队同意后办理好有关审批手续,按审定的时间、地点、外观、规格、范围要求进行施工实施。

设置上述项目应当内容健康、外观新颖、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更换,按时拆除。

第十一条大型广告、标语牌、霓虹灯的设置,应经中队审批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电线杆、路灯杆等物体上乱钉、乱画、乱贴、设置横幅、条幅、店招、店牌、标志等宣传品。应经中队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期限届满的应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在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占道许可手续,建筑材料必须堆放整齐,严禁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混凝土,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在规划区内需临时占道设摊经营的,必须到中队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到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中队将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弃置各类工程渣土及特种垃圾的,经中队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清运到指定地点倾倒,清运时不得抛、滴、洒、漏。

第十六条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破裂、隆起、塌陷等情况,其产权单位应当立即修复,井盖等设施发生丢失、破损、移位的由其责任单位及时补齐、维修、复位。

第十七条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及个人应向镇主管领导申请,审批同意后,到中队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道路不得擅自堆放任何货物。如确需临时占道的,必须经由中队审批同意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否则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章物品。

第十九条沿街店家严禁在人行道和机动道上设摊经营及摆放店牌、广告等。否则,中队将有权按违章物品清除。

第二十条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在镇区范围内架设杆线设施(含宣传牌)的,应到中队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在镇区行驶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种机动车辆和人力三轮车不得沿街抛撒废弃物,严禁在镇区带泥行驶。

二、货物机动车辆应当装载适量,不得沿街滴漏、遗撒。

三、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应按指定场所或地点有序停放。

四、一切营运车辆严禁在主干道路上乱停靠、设摊、招揽顾客。

五、在营运的一切机动车辆,人力三轮车都必须按上级主管

部门规定交纳停车费、卫生费(由中队征收)。

第二十二条未经中队同意批准,不得在主干道经营车辆清洗业务,禁止用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立清洗点。

第二十三条严禁住户、经营户以摆放摊位或抢占经营地点为名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中队有权没收其作业工具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开发和老镇区改造,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建公厕、垃圾箱等环卫设施,工程交付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大力提倡垃圾袋装化。各单位、居民应按规定地点倾倒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医院、屠宰场(点)、生物化学制剂企业产生的有害废弃物按有关规定处置,严禁随意排放、遗弃。

第二十七条镇区和农村环境卫生实行环卫专业队伍和单位相结合的原则。各行政村应成立村环卫站,有专业的保洁人员。

一、镇区主干道的清扫保沽由镇环卫所负责。具体范围是122省道、丹西路、丹茅路、丹延路、丹宝路、丁延路以及区域。

二、镇区内的生活垃由镇环卫所负责清运、统一考核、统一管理。

各村的垃圾箱(房、桶)增设的位置与数量由各行政村负责,并保证垃圾清运车辆畅通。

三、单位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由各单位负责按镇环卫所规定倾倒到指定地点,同时也可以委托镇环卫所清运并签订有偿服务协议。

四、未完工的道路保洁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除镇环卫所保洁区域以外的村级道路、自然村由各行政村负责保洁,各行政村的保洁经费将由镇政府按村农业人口每人每年四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并由镇环卫所督查考核发放。

六、沿街门店、镇区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地域范围的环境卫生,并按“门前五包”要求落实好环境卫生责任制。

七、经中队、工商分局批准定点设摊地域的卫生保洁由摊主及镇环卫所负责。

第二十八条河道两侧及水面应保持清洁,任何单位和居民不得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抛入河道,保洁区由所在村派专人负责。(要求所在村设置垃圾箱定期清运或委托环卫所清运)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中队对从事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的绿化,园林、公共绿地不得随意破坏,不得擅自砍伐树木,损坏绿地一经发现中队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单位和个人修剪的残枝、杂草等应及时清扫、清运。不得污染道路。

第三十一条侮辱、殴打中队和环卫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如有与以前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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