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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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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我区农村公路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公路条例》、《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

农村公路包括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二、三、四级公路及农村公路上的桥梁。

第三条农村公路是全区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四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全面构建我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联动、分级负责管理、全民积极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建立和完善管养体系,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科学管理、规范养护、严格监管,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总体目标。全面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尽快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切合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形成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体系,稳定养护资金筹集渠道,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使我区农村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达到“路容路貌整洁美观,附属设施完好齐全,绿化配套实施到位,路面平整,安全舒适,行车顺畅,公路两侧无非法占用、无乱堆乱放、无占道经营、无违章建筑和有碍观瞻物”的管养目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公安、城管、水务、工商、供电、广电、电信、环保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工作职责。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养体制,落实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能。

(一)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审批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2.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爱路、护路意识;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乡镇、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考核评比和奖惩兑现。

3.制定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方案和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多渠道筹措管养资金。

(二)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按照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负责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规划、计划,检查指导各单位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矛盾,按规定做好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确保管理养护工作顺利开展。具体职责为:

1.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2.组织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到位。

3.做好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督查指导工作,组织进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评比工作。定期考核乡镇和乡镇交管所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经费和办公经费

4.定期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农村公路道路、桥梁技术状况,建立完善有关技术档案。调查鉴定路面桥涵隐患,加强重点桥涵管护,确保安全畅通。

5.组织二、三级小修保养工程实施,保持二、三级公路良好的路况,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6.负责二、三级公路标志标线、安全设施等交通工程的安装、更新、维护和监督管理。

7.加强二、三级公路桥梁的管养,及时维修桥梁病害,加大对危桥的检查力度,制定危桥改造计划并实施。

8.管理、指导和考核养护公司,指挥养护公司具体负责二、三级公路的养护作业。

9.做好全区农村公路毁坏抢修和路况填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审定大中修技术方案,指导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10.积极推广采用先进设备、技术、工艺,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管养水平。

11.组织全区范围的养护知识培训,提高养护人员业务技能。

12.及时掌握养护经费支出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区运管所路政大队具体承担二、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做好公路设施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

2.加强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督促及时恢复受损公路设施。

3.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非公路设施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确保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出现新的违章建筑物和违法搭接。

4.搞好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施工路段交通有序和安全。

5.依法实施二、三级公路的行政许可,负责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审查事项,办理地面、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审查事项,办理公路搭接、交叉道口审查事项,办理在公路上行驶的履带车、铁轮车审查事项,建立健全路政审批档案,切实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6.依法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

7.开展超限运输检查和非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

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乡镇交管所协助区运管所路政大队具体承担二、三、四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配合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办开展养护工作。具体职责为: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保护四级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搞好四级公路设施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

3.协助、配合区运管所路政大队做好二、三、四级公路的路政管理。

4.做好检查四级路路肩覆土、路面保洁、养护工出勤考核工作,并及时督促乡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5.负责管理四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发生新的违章建筑和违法搭接。

6.每月定期组织辖区内养护人员培训,增强养护人员作业技能。

7.考核乡镇四级路管理养护工作。每月定期考核乡镇的管理养护情况,形成考核通报,并上报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考核结果,为乡镇四级路养护补助经费的拨付提供依据。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四级公路的管理养护。具体职责为:

1.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安排一名专职人员(该人员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共同考察确认,工资由乡镇负责),配备一名内业人员。

2.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组织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

3.做好四级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四级公路的路肩覆土(路肩土宽度达1m)、日常保洁、路面病害维修、绿化管护、标志标线安装维护、水毁整治等。

4.坚持执行四级公路巡查制度,做到每天上路巡查,满足巡查频率,做好巡查记录。

5.做好四级公路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道路桥梁技术状况,及时调查鉴定路面、桥涵隐患,加强重点桥涵管护,确保公路、桥涵安全畅通。

6.开展示范路创建工作,每年要打造出一条示范路。

7.协助区交通主管部门对二、三级公路的管理养护。

8.加大四级路养护工考核力度,保证养护工在岗在位、出勤出绩。

9.合理使用养护经费,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养护经费专户,及时掌握养护经费的动态支出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养护经费进行有效控制。

10.组织养护技术培训,提高养护人员业务技能,积极开展公路养护劳动竞赛活动。

11.做好四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四级公路上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及时查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养护公司承担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下达的二、三级公路的养护任务,性质为区交通运输局下属非营利性企业,具体职责为:

1.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经常上路巡查,及时解决管养工作中的问题,保持公路完好畅通。

2.按照养护合同规定内容,制定详细的养护作业计划,并确保及时完成。

3.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桥涵的全面管养,保持路面整洁无杂物、雨后路面无积水、雪后及时组织扫雪,铺设防滑材料,及时修补路面坑塘。保持路基边缘轮廓清晰、顺直,路肩整洁、无高草、无堆积物、无种植,边坡稳定、顺适、无高草、无种植,排水沟排水畅通,雨后无积水。保持桥涵构造物维护完好,桥面清洁,伸缩缝无杂物,泄水孔通畅、涵洞无阻塞,排水顺畅,加强桥梁的管护力度,桥梁受损后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同时加强绿化管养,保持绿化美观协调。

4.做好公路养护综合统计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通过日常巡查和养护工上路作业,维护路产路权,保持标志、标牌完整、清洁,发现道路病害、树木缺株等情况,及时上报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发现违章建筑、挖掘公路及设立非交通标志等危害公路路权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区路政大队,给予及时制止并配合处理。

6.加大对养护工的考核管理,建立考勤制度,奖优罚劣,确保公路保洁到位。

7.公路养护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图表及时上墙,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8.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穿戴好安全标志服。

9.按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养护人员及时抢险、除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八)其他相关部门

区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公安、城管、水务、工商、供电、广电、电信、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公路管养与考核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并举、专业养护与村民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养护作业推行市场化运作。二、三级公路日常养护由养护公司负责实施,四级公路日常养护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组织实施,可采用公开招聘等方式,按每2-4公里聘用1名农村公路养护工。养护工年龄要求在50岁以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威信。以四级路所在行政村为单位划分责任路段,明确村支部书记为路段长,落实相关职责,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要建立养护责任人档案,并在醒目位置设立管护责任牌。

第十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纳入区政府对乡镇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区政府与各乡镇签定农村公路管养目标责任状。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组织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统一考核评比。乡镇交管所每月定期考核乡镇的管理养护情况,并上报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考核结果,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兑现公路管养补助经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负责职责范围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程序如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每月定期对养护公司、乡镇交管所的管理养护情况进行一次考核;乡镇交管所采用每月定期考核及不定期巡查检查的形式,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考核采用百分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建设(15分)、养护质量(40分)、养护管理(25分)、路产路权维护(20分)四部分。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情况,各乡镇考核成绩由乡镇交管所每月定期考核结果加权平均确定。(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第四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区乡筹集、省市补助”的原则进行筹措。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省、市人民政府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可能拓宽渠道,其来源包括:

(一)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区筹资金;

(三)乡镇、村居筹措资金,包括乡镇每年财政预算和村居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经费;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根据乡镇交管所每月对乡镇的考核结果,拨付管养补助资金和办公经费;根据每月对乡镇交管所的考核结果,拨付乡镇交管所办公经费。

第十五条四级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按照每年1200元/公里标准拨付,办公经费标准为每年1.2万元/乡镇、1.2万元/乡镇交管所,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统一拨付。根据考核结果,按下述办法分季度拨付:

(一)考核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全额拨付乡镇补助资金和办公经费;

(二)考核得分在75分—85分(含75分),拨付乡镇90%补助资金和50%办公经费;

(三)考核得分在65分—75分(含65分),拨付乡镇80%补助资金、停拨办公经费;

(四)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下,停拨养护补助资金和办公经费,全区通报批评。

对得分在85分以下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在下个季度补拨补助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拨付。

(五)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对乡镇交管所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与办公经费拨付相挂钩。

(六)以奖代补。各乡镇辖区内农村公路如有被省评为示范路的,将给予1.5万元/条道路的奖励,其中,奖励乡镇10000元、乡镇交管所5000元;被市评为示范路的,将给予1万元/条道路的奖励,其中,奖励乡镇7000元、乡镇交管所3000元

(七)额外奖励。对考核中成绩优秀且有突出贡献的乡镇管养人员和交管所人员进行额外奖励,具体金额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决定,从办公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分别设立专款帐户。

第十七条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要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向社会公开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管理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分批拨付经费,并切实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安全。所有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