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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增强市政府平抑市场物价的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1993)60号”省政府”政发(1995)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原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先行起步,先易后难,量力而行,逐步发展的原则建立。
第三条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只限秦城、北道城区内市场供应中发生肉禽蛋菜等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或必要实行最低保护价时,动用基金进行调节。
第四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行业和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征建设用地按征地费的2%,旧城改造用地(包括出让、租赁土地)按执行地价的1%由市土地部门负责的征收。
(二)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按床位每人每天价外加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由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代征,并按规定时间缴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三)歌舞厅、酒吧视规模等级每户每月按20-50元,咖啡屋、电子游戏室、台球室等文化娱乐场所视规模每户每月按5-20元的标准由市文化局负责征收。
(四)进入城区成建制的外来建筑企业,施工队按工程合同造价的5‰由城建部门负责征收。
(五)城区内成建制的外来建筑企业,施工队按规模每户每月20元-100元,具体标由市工商局负责确定并征收。
(六)凡在城区内劳动营运的机动车辆、货运车辆每月每吨位附加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客运车辆按座位每月每座1元,由市交通局负责征收。
城区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不含学校)按其收费总额2%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时间。基金自1996年12月1日起征。凡规定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规定标准与次月10日前缴纳,逾期不缴者,每天按征收额的5‰收取滞纳金,并在其开户银行协助划拨。
各征集部门要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省社团、基金、集资、募捐统一收据”,按月征集,直接存入基金专户。
第六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用于价格暴涨暴跌时对食油、猪肉、禽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价格补贴;用于扶持生猪、蔬菜、禽、蛋生产基地建设、副食品市场建设;为平抑市场价格水平,用于重大节日和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其它突发性、临时性的价格补贴;用于蔬菜、副食店品生产中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物价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市物委主任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工商、商业城建、土地、文化、交通及秦城、北道区政府等单位各一名领导为员。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物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进行财政专户储存。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单独设立基金过渡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八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程序。基金使用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副食品生产和市场供应情况与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对动用基金多少、调节品种、数量、价格等提出意见,经基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执行。重大事项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使用基金的部门和单位,经与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协议后,其列入调节范围的产权(商)品数量、价格、品种、供应时间,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和签定的协议执行。否则,以违反物价政策由物价检查机关严肃查处。
第九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年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共同搞好基金的征集和解缴。征集单位不得坐支、截留、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依据本办法制定《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票据管理使用办法》与其配套实施。
第十二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由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