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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引导企业投资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开发园区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企业用于产业项目建设等方面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资源枯竭城市每年中央转移支付列支的专项资金。
贴息资金支持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贴息资金的安排坚持在转型规划中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公正受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着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贴息资金重点支持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充分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接续替代产业和多元化产业的项目。
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七条申报企业必须在本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且已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及报账体系。
第八条申请企业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职工工资及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各项税费。
第九条企业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的标准。
第十条企业申请项目必须列入资源型城市转移资金安排计划,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之中。
贴息标准
第十一条对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贷款合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金额,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对投资额较大,产业带动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项目,可延长贴息一年。
第十二条企业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贴息10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贴息增加100万元,以此类推贴息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酌情贴息。
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经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贴息资金使用的条件、范围,编制贴息资金使用预算。
第十四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向所在地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简介;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进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已列入贴息资金计划的企业在办理拨付贴息资金时,需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
1.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3.贷款合同;
4.贷款进账凭证;
5.支付首期贷款利息凭证;
6.相关部门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第十六条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报送的上述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下达拨付贴息资金文件。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执行贴息计划:
1.项目中止建设;
2.未经批准延长建设期;
3.提前归还项目贷款;
4.企业将银行贷款挪做他用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配合的。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要定期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度及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要定期对享受贴息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企业项目进展情况和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虚报项目,骗取贴息资金和不按规定使用贴息资金及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将全额收回已拨付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取消该企业以后年度享受贴息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投产后,区发改局要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验收。企业须向区发改局、区财政报送生产经营、效益、税收贡献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等材料,区发改局、区财政据此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