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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全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11〕2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12〕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汽车渡口维护、其他配套设施服务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县为主体、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养、保障畅通”的原则,推动农村公路向“建养并重、均衡发展”转变,确保“建即有养、养即到位”,全面提升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县道由区交通运输局管理养护,乡道由乡镇办事处管理养护,村道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养护。
工作职责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组织考核乡镇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工作;负责筹集辖区内乡道、村道农村公路养护的配套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及时组织抢修和修复受灾受损的乡、村道;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道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负责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等工作,具体职责由乡镇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六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区财政局监督国、省、市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区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区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协调相关政策、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发改委部门安排的建设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农村公路养护区级补助资金,拨付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中的国、省、市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国、省、市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拟订并呈报本辖区内年度农村公路养护投资和工作计划,并按批准结果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组织养护工作的实施;组织实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指导和监督乡、村道养护管理。
第十条区、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和基本运行经费由区财政预算保障。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市补助资金和区、乡、村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乡镇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的资金或以投工投劳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其中区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低于国家、省、市补助资金的20%。
第十二条区、乡两级政府要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证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区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计划与实施
第十五条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呈报全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和资金预算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并汇总上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区、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本辖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经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路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区、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要求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十九条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二十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和施工监理制。
第二十一条村道养护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由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职或养护人员。
第二十二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略需要而安排特殊公路养护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区、乡镇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制度,区公路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作为拨付国、省、市、区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办事处会同村民委员会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农村公路两侧修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交通安全设施。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乡镇办事处交通运输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抽检”的原则,组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